想到誡命和規條,人們往往會覺得那是消極的、約束人的東西。然而,在聖經�堙A誡命卻是「智慧的道路」(德1:5),而智慧導向生命與幸福(參箴3:18)。既然如此,誡命便具有積極的意義。創世紀也顯示,天主給人訂定誡命,是為保護人避免死亡,失去幸福。所以,祂的誡命更像是愛的叮嚀。
我們知道,天主是生命和幸福的本源,也是愛本身,而人是祂的肖像。誡命不是別的,而是讓人活出其天主肖像的方法;或者簡單地說,活出愛來,因為只有愛能讓自己和他人感受到生命的美好和幸福。所以,一切誡命都綜合在愛中。
總之,天主的誡命不是不讓我們做甚麼,而是讓我們去愛,去把生命的美好和幸福帶給他人。依據瑪竇的記載,我們有沒有這樣做,將是基督在末日要審判我們的唯一標準(參瑪25:31-46)。因此,在每天的省察,我們應該更多多注意誡命的這個積極向度。
仁愛的天父,祢為讓我們獲得生命與幸福,把誡命的道路指示給我們,求祢使我們能以積極的心態遵守祢愛的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