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門徒,應該遵守的,是法律條文,還是法律精神?法利塞人太注重法律條文,以致於忽視了法律精神,甚至蔑視了人的生命。耶穌在善心的撒瑪黎雅人比喻中(路10:25-37),就揭露了他們的固執,甚至是虛偽。法律的精神,就是愛。
一個安息日上,耶穌經過麥田,祂的門徒掐了麥穗,用手搓著吃,法利塞人就說:「為什麼你們做安息日不准做的呢?」耶穌提到,達味和同他在一起的人,在饑餓時所做的事。耶穌說過,身體比衣服貴重,生命比食物貴重。
耶穌還提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路6:5)。法律的權威,不在人手�堙A而是在天主手�堙C食物是為人的生存,人是為天主的光榮。無論人說甚麼,做甚麼,都應該為光榮天主而說而做。人所面臨的最大誘惑,就是榮耀自己。
耶穌,救主,我們感謝祢,因為祢我們看見我們的錯誤,求祢寬恕我們,治愈我們。耶穌,救主,我們祈求祢,照亮我們的心,使我們愛祢,也愛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