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律問題  】
問:何謂「伯多祿特恩」?    《轉載自公教報 2887期 20-6-1999》
一位曾在聖堂舉行婚禮的教友再婚,得與另一教友在教堂內締結婚盟,據悉乃獲得羅馬教宗的批准。請問,教友在教會內再婚,是否必先要獲得教宗的批准?這是否就是「伯多祿特恩」?又何謂「伯多祿特恩」?
 
謝堅成神父答:
簡單來說,伯多祿特恩的意思,是指羅馬教宗憑仗身為基督在世代表的身分,以信仰理由解散按自然律締結的婚約。基本上,按教會訓導,所有婚約「內在地」(intrinsically)不能為人所拆散,但這並不表示所有婚約「外在地」(extrinsically)皆不可解除。教會堅持,既成已遂(Ratified and Consum- mated)的聖事性婚姻,除死亡以外,人不能拆散。但是,舉凡非聖事性婚姻,在滿全某些特定條件下,「外在地」可被解除,而伯多祿特恩就是一道「寬免」,可援引以解除非聖事性的婚約。

天主教徒、已領洗的非天主教徒、以及未領洗者,若合符資格,皆可申請伯多祿特恩(詳見附表的十二類組合)。至於慕道者,亦可作申請並接受調查,若得批准,須先領洗,方可在教會內舉行婚禮。所有有關申請,應先向由當地主教所委派的特派司鐸提出,由他進行調查,然後將申請上呈教廷。伯多祿特恩的申請者,須有指定準配偶,方可向教宗提出申請。申請獲准後,只能與寬免書上所指定的準配偶結婚;若改變原意,不與原先所定的準配偶完婚而欲另擇他人,則須重新申請。

根據教廷信理部一九七三年所頒布的守則,申請伯多祿特恩寬免須滿全下列三項條件:

(1) 申請人與答辯人在分手時,其婚姻必須仍為非聖事性。

(2) 若當事人一方曾受洗,而另一方其後也接受了洗禮,則必須証明,後者在受洗後,雙方未行過房事。

(3) 若申請人或準配偶其中一人為非天主教徒,則天主教徒的一方必須在一位神職人員面前,鄭重許諾履行天

主教徒的責任,及讓其全部婚生子女接受天主教洗禮,並以天主教的言行教養他們;而非天主教徒的一方亦須鄭重許諾,不會防礙其配偶履行其所作的承諾。

有關所需的証明如下:

(1) 持有民法的離婚書,証明當事人雙方已無法復合。

(2) 申請者若獲得寬免,不會帶來公開的惡表或驚訝。

(3) 當事人婚姻破裂的主因,非由於申請人與涉及婚姻破裂的第三者的姦情所至。

(4) 答辯人須表明不反對申請人的個案申請。

(5) 申請人應盡力供養前夫?妻及他倆婚生的子女。

(6) 申請人若為天主教徒,並在前度婚姻中生育了子女,則他?她必須証明已盡全力安排其子女的信仰培育,並出示子女的領洗及堅振証明。

(7) 申請人或其準配偶若為天主教徒,須得神父証明他?她有履行其信仰責任,最低限度是恆常地參加主日彌撒。

(8) 申請人或準配偶若為慕道者,則他?她必須誠心慕道以準備接受洗禮。堂區主任司鐸或傳道員的証明書可作有效証據。

必須知道,每名教友一生只可申請一次「伯多祿特恩」,解除非聖事性婚約的寬免。

天主教徒與未領洗者的婚姻,要經過信仰不同的寬免才可在教會內結成夫婦,但同一人不可作第二次同樣寬免的申請。那是說,天主教徒的一方首次在教會內與未領洗者結成夫婦,若該婚姻失敗,而申請人準備再婚,則其準配偶必須為天主教徒或已領洗的非天主教徒,方可在教會內援引「伯多祿特恩」結成夫婦。

當申請人提出申請,教區主教所委任的特派司鐸即著手進行調查,當中包括接見申請人、答辯人、其他証人及收集有關文件及証明。經整理後,交給辯護人(通常為神父)過目。辯護人的責任是找尋反對拆散當事人婚約的理由,再比對教廷信理部所頒布的守則,看是否滿全解除婚約的基本條件。最後,由教區長上表達意見,再上呈羅馬教廷信理部。若一切順利,「伯多祿特恩」寬免書可望於四個月內發出。

信中所指情況,應屬附表所列的第一類組合。

附 表
 申請人 答辯人 准配偶
1. 天主教 未領洗 天主教
2. 天主教 未領洗 慕道者
3. 天主教 未領洗 領洗(非教天主教友)
4. 領洗(非天主教) 未領洗 天主教
5. 領洗(非天主教) 未領洗 慕道者
6. 未領洗 未領洗 天主教
7. 未領洗 未領洗 慕道者
8. 未領洗 領洗(非天主教) 天主教
9. 未領洗 領洗(非天主教) 慕道者
10. 未領洗-慕道者 天主教 天主教
11. 未領洗-慕道者 天主教 領洗(非天主教友)
12. 未領洗-慕道者 天主教 慕道者

 

[ 完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