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律問題 】 | ||||||||||||||||||||||||||||||||||||||||||||||||||||||||
問:何謂「伯多祿特恩」? 《轉載自公教報 2887期 20-6-1999》 | ||||||||||||||||||||||||||||||||||||||||||||||||||||||||
一位曾在聖堂舉行婚禮的教友再婚,得與另一教友在教堂內締結婚盟,據悉乃獲得羅馬教宗的批准。請問,教友在教會內再婚,是否必先要獲得教宗的批准?這是否就是「伯多祿特恩」?又何謂「伯多祿特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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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堅成神父答: | ||||||||||||||||||||||||||||||||||||||||||||||||||||||||
簡單來說,伯多祿特恩的意思,是指羅馬教宗憑仗身為基督在世代表的身分,以信仰理由解散按自然律締結的婚約。基本上,按教會訓導,所有婚約「內在地」(intrinsically)不能為人所拆散,但這並不表示所有婚約「外在地」(extrinsically)皆不可解除。教會堅持,既成已遂(Ratified
and Consum- mated)的聖事性婚姻,除死亡以外,人不能拆散。但是,舉凡非聖事性婚姻,在滿全某些特定條件下,「外在地」可被解除,而伯多祿特恩就是一道「寬免」,可援引以解除非聖事性的婚約。
天主教徒、已領洗的非天主教徒、以及未領洗者,若合符資格,皆可申請伯多祿特恩(詳見附表的十二類組合)。至於慕道者,亦可作申請並接受調查,若得批准,須先領洗,方可在教會內舉行婚禮。所有有關申請,應先向由當地主教所委派的特派司鐸提出,由他進行調查,然後將申請上呈教廷。伯多祿特恩的申請者,須有指定準配偶,方可向教宗提出申請。申請獲准後,只能與寬免書上所指定的準配偶結婚;若改變原意,不與原先所定的準配偶完婚而欲另擇他人,則須重新申請。 根據教廷信理部一九七三年所頒布的守則,申請伯多祿特恩寬免須滿全下列三項條件: (1) 申請人與答辯人在分手時,其婚姻必須仍為非聖事性。 (2) 若當事人一方曾受洗,而另一方其後也接受了洗禮,則必須証明,後者在受洗後,雙方未行過房事。 (3) 若申請人或準配偶其中一人為非天主教徒,則天主教徒的一方必須在一位神職人員面前,鄭重許諾履行天 主教徒的責任,及讓其全部婚生子女接受天主教洗禮,並以天主教的言行教養他們;而非天主教徒的一方亦須鄭重許諾,不會防礙其配偶履行其所作的承諾。 有關所需的証明如下: (1) 持有民法的離婚書,証明當事人雙方已無法復合。 (2) 申請者若獲得寬免,不會帶來公開的惡表或驚訝。 (3) 當事人婚姻破裂的主因,非由於申請人與涉及婚姻破裂的第三者的姦情所至。 (4) 答辯人須表明不反對申請人的個案申請。 (5) 申請人應盡力供養前夫?妻及他倆婚生的子女。 (6) 申請人若為天主教徒,並在前度婚姻中生育了子女,則他?她必須証明已盡全力安排其子女的信仰培育,並出示子女的領洗及堅振証明。 (7) 申請人或其準配偶若為天主教徒,須得神父証明他?她有履行其信仰責任,最低限度是恆常地參加主日彌撒。 (8) 申請人或準配偶若為慕道者,則他?她必須誠心慕道以準備接受洗禮。堂區主任司鐸或傳道員的証明書可作有效証據。 必須知道,每名教友一生只可申請一次「伯多祿特恩」,解除非聖事性婚約的寬免。 天主教徒與未領洗者的婚姻,要經過信仰不同的寬免才可在教會內結成夫婦,但同一人不可作第二次同樣寬免的申請。那是說,天主教徒的一方首次在教會內與未領洗者結成夫婦,若該婚姻失敗,而申請人準備再婚,則其準配偶必須為天主教徒或已領洗的非天主教徒,方可在教會內援引「伯多祿特恩」結成夫婦。 當申請人提出申請,教區主教所委任的特派司鐸即著手進行調查,當中包括接見申請人、答辯人、其他証人及收集有關文件及証明。經整理後,交給辯護人(通常為神父)過目。辯護人的責任是找尋反對拆散當事人婚約的理由,再比對教廷信理部所頒布的守則,看是否滿全解除婚約的基本條件。最後,由教區長上表達意見,再上呈羅馬教廷信理部。若一切順利,「伯多祿特恩」寬免書可望於四個月內發出。 信中所指情況,應屬附表所列的第一類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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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