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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神學 > 信理與神學 > 合法的節育方法 — 不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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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ie


Posted -
2008/12/9 下午 12:28:38

人類生命(Humanae Vitae)通諭

依我個人了解該通諭中所說的「使用不孕期來作避孕」是指:夫婦因為不想生子女,故意在女性不孕期內進行完整的性交(即陰莖在陰道內射精)。

那麼,請問為何「使用不孕期來作避孕」是自然和正當的?

simon


Posted -
2008/12/9 下午 05:16:07

morrie,

你問得很好。這也是我曾問過的問題。
故意使用「不孕期」來進行性交,簡單來說是用人的意願和行為去降低繁衍的機會。這樣做和使用避孕套,我認為沒有重大差別;使用避孕套,同樣是降低懷孕機會,並不是完全杜絕懷孕的可能。

Giovanni_Marie


Posted -
2008/12/28 上午 01:00:49

simon,

有否參閱教宗保祿六世 「人類的生命」通諭 當中:

利用不孕期的合法性
16 現代反對教會對夫婦道德的這種說法的人——如第三節所指——以為人的理智有權利也有義務,統治無靈的自然界所供給的能量,並使它達成為人類有益的目的。於是某些人問:在某些情形下,為保持家庭的和諧和平安,為了使已生子女接受較好的教育起見,用人工節制生育是否合理呢?對這一個問題可以清楚地答覆:教會首先贊成並且支持,人的理智用在有理性的人和造物主最接近的這一工作上,可是教會堅持必須尊重天主所建立的規律去做。

所以假如有嚴正理由,無論是因為夫婦身體或心理的條件,或是外在的環境,使生育子女隔一段時期;教會指示夫婦們可以利用生殖能力中本有的自然週期,只在不孕期中有夫婦行為,而這樣節制生育並不違反我們所說的倫理原則(20)。

教會之准許利用不孕期,和同時禁止運用直接阻止生育的方法——雖則應用的理由可能是正當而嚴重的——教會是合理的並合乎自己的教義。事實上二者之間,有著主要的區別:在前者的情形下,夫婦們合法地享用自然的安排;而後者,他們阻礙自然過程的發展。的確在這兩種情況中,夫婦都彼此同意因正當理由而避孕,為使子女不要產生;可是只有在第一種情形下,夫婦知道在能懷孕時期中放棄享用婚姻,為了正當的理由不能生子女;但在不孕期內,為表示彼此間的恩愛,維持大家的忠貞而行房事。這樣做法,他們表示了真實而完全正當的愛。




simon


Posted -
2008/12/29 下午 03:19:53

Giovanie Marie,

教會的立場,我是明白的,只是不能完全接受。
我想我們是用天秤,比較著兩件事中,哪一件較重要:
一、在高機會懷孕期,為表示彼此間的恩愛而行房事;
二、不阻礙自然過程的發展。

我以為,第二項不是絕對的,如果有更高的原因,例如為保嬰孩性命而剖腹產子;雖然嬰孩從陰道出來才是自然設計,但教會也容許剖腹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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