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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atius
Posted - 2005/11/30 上午 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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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批准聖座公教教育部公佈同性戀者晉鐸聖召鑒定準則訓令
(梵蒂岡電台訊)聖座公教教育部十一月二十九日公佈“對有同性戀傾向者準備進入修院或晉鐸之聖召鑒定準則訓令”。這項訓令由教宗本篤十六世批准並明令公佈。
教會認為有必要不接受同性戀者或有這種傾向者、或贊同同性戀者進入修院,更不准許他們晉升鐸品。聖座這道訓令強調:“司鐸聖事性地代表基督,基督是教會的元首、牧人和淨配。由於司鐸象徵基督,他的整個聖職生活都必須具備奉獻整個人給教會、並充滿真正牧靈愛德的精神。為此,聖職的候選人在情感上必須達到成熟的地步,使他在託付給他照顧的教會團體面前,能夠成為真正的精神上的父親”。
聖座的文件又指出:“教會固然深深尊重這些人,但認為他們處在一種嚴重阻礙與其他男男女女建立正確關係的狀況中。因此不能忽略深深具有同性戀傾向者領受鐸品所能帶來的不良後果。然而,如果這種同性戀傾向僅是過渡性的現象,比如一個尚未渡過青少年階段者的情況,則至少在領受執事聖秩前三年,必須克服這種傾向”。
訓令進一步強調:“只憑晉升司鐸的願望並不夠,也不存在領受聖秩的權利。鑒定一個渴望進入修院者是否適合進入修院,是否召選他領受聖秩,這是教會的職權”。“再說,一位候選者乃是第一個應該對自己接受陶成負責的人。如果候選者為領受聖秩而掩飾自己的同性戀狀況,那是嚴重地不誠實。這種不真實的態度不符合真理、忠誠以及隨時待命的精神,這種精神應該是自認為蒙召、以司鐸職分為基督和基督的教會服務者的人格特徵”。
聖座公教教育部訓令又指出:“辨識鑒定一個人是否適合領受聖秩,身為神師者對此負有重大的任務。神師雖然受到保密的約束,但是在修院內部他代表教會,他有義務考核每位修生的種種素質,並確定他不具有與擔任司祭職務不相容的性問題”。
聖座這道有關司鐸培育的文件重申:“應該區別同性戀行為和同性戀傾向。同性戀行為是嚴重的罪,這個罪的本質是不道德的,它相反自然律,也因此絕對不能被認可”;至於“深深根植在某些男男女女身上的同性戀傾向並非罪過,卻是客觀上混亂倫理道德的傾向,這種傾向對他們是一種考驗”。
訓令最後要求主教們和有關的負責人謹慎辨識鑒定人選,給教會保證基督心中所要的稱職的司鐸和真正的牧者。
有關聖座頒佈的這道訓令,本台向負責撰寫的聖座公教教育部部長澤農•格羅霍文斯基樞機主教請教幾個問題:
問:澤農樞機主教,聖座公教教育部為什麼頒佈這道訓令?
答:一般報紙把這道訓令當作特殊的文件看待。其實它並沒有什麼特別,因為有關同性戀的問題,聖座教義部已經多次發表文件談論過。之所以如此,因為今天的世界在這方面確實有些迷失方向。許多人維護同性戀,以為這是人類正常的現象,幾乎把它當作男女兩性之外的第三性別。其實,這是相反人類學的看法,相反教會所認為的自然法律,相反天主在人類中所制定的兩性。所以,聖座公教教育部是從教會訓導的立場出發,撰寫並公佈這道訓令的。
問:澤農樞機主教,對於有同性戀傾向的神職人員,將如何?
答:很清楚地,他們領受的聖秩是有效的,因為我們沒有宣認他們領受的無效。我們的文件是在講論合不合適的問題:為了實際的理由、經驗和教會的教義,我們認為不適合召選同性戀者或有這種傾向的人領受鐸品,以免產生困難,而經驗告訴我們這些困難是會產生的。可是當一個人在晉升神父後發現自己有同性戀問題,他當然必須做好神父,必須設法善度潔德的生活,他可能需要別人在神修上給以更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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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1/30 下午 0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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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訓令,有明顯的矛盾:
一方面,教會承認現有的神父中,部分長期有同性戀傾向,但他們是可以把神職工作做好的。
另一方面,教會又說所有長期具同性戀傾向的人都不適合做神父。
究竟長期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中,是否有部分人能把神父的工作做好呢?如果是,為甚麼要把「所有」長期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拒於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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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1/30 下午 01: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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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文中說:「可是當一個人在晉升神父後發現自己有同性戀問題.....」
這是和常識不符的。
晉升神父,至少二十多歲,甚至三十幾歲。
對同性戀這個課題稍有研究的人,應該知道同性戀傾向極少會那麼遲才察覺。如果一個人要到二十幾三十歲才自知有同性戀傾向,這個人的觀察力相當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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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atius
Posted - 2005/12/9 下午 01: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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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座教育部新訓令
禁同性戀者當神父
(綜合梵蒂岡電台.天美社.辛力社訊)教廷聖部新近頒布文件,拒絕度同性戀生活、深深具同性戀傾向,以及贊同同性戀文化的人士進入修院或晉升神父。
聖座公教教育部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布《對有同性戀傾向者準備進入修院或晉鐸之聖召鑒定準則訓令》。這項訓令由教宗本篤十六世批准並明令公布。
領受聖秩非權利
《訓令》指出,教會認為有必要不接受同性戀者或有這種傾向者、或贊同同性戀者進入修院,更不准許他們晉升鐸品。這道訓令強調:「司鐸聖事性地代表基督,基督是教會的元首、牧人和淨配。由於司鐸象徵基督,他的整個聖職生活都必須具備奉獻整個人給教會、並充滿真正牧靈愛德的精神。為此,聖職的候選人在情感上必須達到成熟的地步,使他在託付給他照顧的教會團體面前,能夠成為真正的精神上的父親。」
聖座文件又指出:「教會固然深深尊重這些人,但認為他們處在一種嚴重阻礙與其他男男女女建立正確關係的狀況中。因此不能忽略深深具有同性戀傾向者領受鐸品所能帶來的不良後果。然而,如果這種同性戀傾向僅是過渡性的現象,比如一個尚未渡過青少年階段者的情況,則至少在領受執事聖秩前三年,必須克服這種傾向。」
訓令進一步強調:「只憑晉升司鐸的願望並不夠,也不存在領受聖秩的權利。鑒定一個渴望進入修院者是否適合進入修院,是否召選他領受聖秩,這是教會的職權。再說,一位候選者乃是第一個應該對自己接受陶成負責的人。如果候選者為領受聖秩而掩飾自己的同性戀狀況,那是嚴重地不誠實。這種不真實的態度不符合真理、忠誠以及隨時待命的精神,這種精神應該是自認為蒙召、以司鐸職分為基督和基督的教會服務者的人格特徵。」
訓令指出:「辨識鑒定一個人是否適合領受聖秩,身為神師者對此負有重大的任務。神師雖然受到保密的約束,但是在修院內部他代表教會,他有義務考核每位修生的種種素質,並確定他不具有與擔任司祭職務不相容的性問題。」
聖座這道有關司鐸培育的文件重申,「應該區別同性戀行為和同性戀傾向。同性戀行為是嚴重的罪,這個罪的本質是不道德的,它相反自然律,也因此絕對不能被認可」;至於「深深根植在某些男男女女身上的同性戀傾向並非罪過,卻是客觀上混亂倫理道德的傾向,這種傾向對他們是一種考驗」。
訓令最後要求主教們和有關的負責人謹慎辨識鑒定人選,給教會保證基督心中所要的稱職的司鐸和真正的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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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atius
Posted - 2005/12/9 下午 01: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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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英瑞士主教團
要看重守貞生活
教廷發表指引後,一些地方的主教認為要謹慎地詮釋和應用指引。加拿大天主教主教團副主席韋西格總主教(J.Weisgerber)稱,指引關注的課題是一個很專門的課題,涉及一個可能算是狹窄的範圍。他說,所有修生都要守貞,在其性傾向上表現得成熟,能夠控制自己的性衝動。「當我們用上『深深具』同性戀傾向時,已表明了它是功能失調,以不適當的方式去表達其性傾向。」總主教說。
英國、瑞士和法國的天主教主教團都指出,任何修生都要守貞潔,不論其性傾向為何;瑞士主教團引述其早年牧函稱,具同性戀傾向的人,若能度獨身生活,仍可擔當教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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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2/9 下午 03: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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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令的內容有不合理的地方。文件說:「深深根植在某些男男女女身上的同性戀傾向並非罪過,卻是客觀上混亂倫理道德的傾向,這種傾向對他們是一種考驗。」
「深深根植」不見得等同不能控制。例如某男士想成為神父,他有「深深根植」的異性戀傾向,他有問題嗎?
可見寫文件的人有這樣的觀念:
同性戀傾向人士對控制性慾遠遠不及異性戀傾向的人,所以如果是「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的人便不可當神父。但這個觀念,有何證據支持,還是「想當然」?
再者,性傾向通常都是「深深根植」的,除了雙性戀的人。難道有人會說:父親的異性戀傾向,只是淺淺根植?
文中既然說:「....這種傾向對他們是一種考驗。」那即是說,有深深根植的同性戀傾向者,是有機會通過考驗的。若能通過,為甚麼不能當神父?除非寫訓令的人相信,有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的人必定犯罪,是百分百的必定犯同性戀行為罪。如果是「必定」,那就不是「考驗」,而是「命中註定的結果」。
我認為,是否合適當神父,重點是能否守獨身,全心侍奉天主,而不是「深深」還是「淺淺」根植問題。我同意瑞士主教團的引述。
有時讀到這樣的訓令,只能嘆一聲: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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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12/10 下午 04: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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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縱觀整份文件,其實教會對待同性戀傾向人士的態度是溫和的。它並未有一刀切地認為「凡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均不適合當神父」。
我們須留意:文件將「深深植根的同性戀傾向」(deep-seated homosexual tendencies)和「僅是過渡性現象的同性戀傾向」(homosexual tendencies that were only an expression of a transitory problem)加以區分。
按照文件,「深深植根的同性戀傾向」與「過著同性戀生活」(practise homosexuality)及「認同同性戀文化」(support the so-called “gay culture”),又有所不同。
性傾向的是否「深深植根」,並非單就「能否克服性傾向所帶來的衝動」而言。一個完全貞潔的異性戀人士,其異性戀傾向仍可是「深深根植」的。
深深植根的異性戀傾向,是一種善;而深深根植的同性戀傾向,是一種惡。深深植根的同性戀的傾向本身雖然不是罪,但它仍是一種客觀上的錯亂(objective disorder)。而此錯亂,使當事人「處在一種嚴重阻礙與其他男女建立正確關係的狀況中」(a situation that gravely hinders them from relating correctly to men and women)。
就「時間」而言,文件認清了一種「過渡性質」的同性戀傾向。此種情況並不絕對構成晉秩的障礙。
在「程度」上,文件亦為「深深植根」此一判斷,留有相當餘地。就「功能」而言,有沒有「非深深植根」的同性戀傾向存在,而它在具備「情感成熟」(affective maturity)的同時,亦不阻礙當事人與其他男女建立正確關係?
這份文件並沒有嘗試解答所有問題。反而留下了很多空間,讓修院的神長和心理專家們去為個別修生仔細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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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2/10 下午 07: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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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先回你一點,其他遲些再討論:
你說:「深深根植的同性戀傾向,是一種惡。」
請問,這種惡的根源,從何而來?我的精神科醫生朋友說,很多同性戀傾向人士的性傾向是天生的。
一個天生少了一條腿而不能當神父的人,「少了一腿」也是一種「惡」嗎?
在我眼中,正常智商的孩子是善,患唐氏綜合症的孩子也是善;有兩條腿是善,有一條腿和三條腿也是善;異性戀傾向是善,同性戀傾向也是善。但凡出於天主的都是善,明知故犯的才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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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12/11 上午 1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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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所說的同性戀傾向為「惡」,是指依附於受造物主體的某些特質而言。這裡的「惡」是物體性,而非倫理性的。倫理性的惡,我們稱為「罪」。
在此觀點下,健康屬善,而健康的缺乏(如因先天或後天的緣故而少了一腿--我們稱為「疾病」)屬惡。在兩種情況下,健康或患病的主體(人),就其本質而言,仍是「善」的。
The Goodness of Creation, Evil and Christian Tea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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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2/11 上午 0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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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訓令,意思必須明確,否則訓令便失去作用。
如果訓令說:「有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的人不可進入修道院學習做神父。」說這話的人,便有責任解釋清楚「有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是甚麼意思。如沒有作定義,你說路人甲是「深深」,我說他是「頗深」,她說他是「淺淺」.....訓令變得沒有意義。
如果教會的當權者能看到這個留言,我想問:
在羅馬天主教會的樞機主教中,是否連一個具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的樞機主教也沒有?教宗能作出這樣的聲明嗎?
如果有樞機主教是有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他們是否把神職工作做得很差?如果是,為何仍可做樞機主教?如果不是,那就證明即使有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也是可以把神職工作做好的,也就是說,具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的人,也應該可以入修道院學做神父。
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Edward,你現在該明白我為甚麼看到這個訓令時,會嘆一聲:唉!
我支持瑞士主教團的說法,若能守獨身,專心侍奉天主的人,不論性傾向都可以當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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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12/13 上午 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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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教會判別誰人有聖秩聖召的準則,並不純粹在於某某「能否把神職做得好」。司鐸的品位不只是一種「任務」,亦是一種「身份」。
做神父做得好,可能包括要:讀神學叻、唱歌唱得好、有愛心等等。但更根本的問題是:神父「是」怎麼?
教會認為,司鐸聖召的最重要處,是藉聖秩聖事,與主基督的「位格」緊密地結合。因此領受神品聖事的人,就是參與基督與教會「結婚」的過程。羅馬教會的獨身制度,與其說是讓神父們「棄絕」婚姻生活,倒不如說是讓他們度更卓越的婚姻生活。
由此看來,同性戀者選擇司鐸職的獨身,與異性戀者選擇司鐸職的獨身,看來相似而實質不同。辨別聖召者,是要鑒別候選人能否將凡夫俗子的婚姻願望,藉聖事昇華為基督對教會的愛。
試問西滿兄:一位對異性完全沒有興趣,而且只受同性吸引的男士,是否適合「結婚」?況且您似乎認為「婚姻」與「同性終身伴侶」之間,有著基本的分別?
退一步來說──如何可以確保同性戀傾向的人士,在追求獨身司鐸職時,其動機不是出於對「婚姻」的逃避?
情況就有點相似某些(異性戀)男士因為追求異性失敗而選擇做神父一樣。若這是修生入修院的主要動機,則修院的院長亦很可能把他攆走。
從這角度看來,教會對同性戀及異性戀人士的態度,是一視同仁的。基於對「司鐸職」和「婚姻」的看法,教會的紀律和措施是完全可被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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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atius
Posted - 2005/12/13 上午 0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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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c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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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2/13 下午 03: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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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你說的是另一個觀點,那可以說是一個不能被證實或否定的觀點。可是教會當權者說的觀點,和你的不一樣。
教會當權者說:「教會固然深深尊重這些人,但認為他們處在一種嚴重阻礙與其他男男女女建立正確關係的狀況中。因此不能忽略深深具有同性戀傾向者領受鐸品所能帶來的不良後果。」他們最大考慮,似乎不是你說的婚姻昇華理由。
或許你可以用這個角度看:
現有的樞機主教中,有一個樞機甲,他是具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的。
在神眼中,樞機甲是否不適合做神父呢?如果是,教宗便有責任抽樞機甲出來,免除他的樞機職務,甚至神父身份。
如果在神眼中,樞機甲雖有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但他是適合繼續當樞機的,那麼,這就證明有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的人也可以入修院學做神父。
如果教宗根本不知道神在這方面的想法,教宗便不應該發訓導叫人不要選同性戀傾向者入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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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2/13 下午 03: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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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你問:「退一步來說──如何可以確保同性戀傾向的人士,在追求獨身司鐸職時,其動機不是出於對『婚姻』的逃避?」
現實世界有,沒有甚麼是可以「確保」的。正如醫學院的教授不可能確保某個學生將來不賣丸仔。現實中,也有神父晉鐸多年後選擇結婚。
你的問題,同樣適用於異性戀人士,你怎樣確保某異性戀者入修院的目的不是害怕婚姻失敗呢?
我們的確需要辨別一個人入修院的目的,但我們不應該因為他是有深深的同性戀傾向,便完全排除他當神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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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2/13 下午 03: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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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如果要你作一個 educated guess, 你認為現有的樞機主教和主教中,有沒有人是具深深根植的同性戀傾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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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12/14 下午 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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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文件當中,述及「情感成熟」(affective maturity)作為適合領受鐸品的條件。而「成熟」與否,則以能否「與男女建立正確關係」(relate correctly with both men and women)和「為教會及託付於他的團體,作真實意義下的精神父親」為關鍵。
教會面對著歐美司鐸性醜聞的困擾,並非沒有做功課檢討問題的根源。按照調查所得,逾八成過案中,司鐸侵犯者所侵犯的不是小童或女性,而是青少年男性。此種現象,說明了「神父」此一「行業」所「特別吸引」的男性,與「街外」男性有明顯分別。一般估計:現時街外成年同性戀傾向者,約佔整體人口的百分之二。但在北美的某些教區,同性戀傾向者可佔司鐸人數百分之十至二十。由於該地區的教會當局,受到社會風氣的影響,漠視了既定的指引,因而令該比例於近數十年間,不斷上升。
若從心理學角度而言,同性戀傾向,不僅是一種性的純粹現象,亦是人格發展未臻成熟的表現。它的成因有很多,且極複雜。當中可以包括成長期人格所受到的創傷、孤獨感、男性性格認同的問題等。
基於他們心理成長上的缺憾,他們對「父親」(成熟的「異性戀」男性)的角色,往往具有一種嫉妒和忿恨。同性戀的司鐸表現此種情緒,容易投射於教會的訓導當局(教宗、主教)的權威上,而成為一種反叛的表現。
不安全的感覺(「insecurity」),亦令他們較難與其他異性戀男性,建立密切的關係、深厚的友誼、和團體的合作。基於他們在情緒上的不穩定性,當身處嚴峻的衝擊(stress)時,會更容易地受青少年男性吸引。往後的事,也許不用說,大家亦應明白了吧?
誠如您所引述:「教會固然深深尊重這些人,但認為他們處在一種嚴重阻礙與其他男男女女建立正確關係的狀況中。因此不能忽略深深具有同性戀傾向者領受鐸品所能帶來的不良後果。」
教會是從自身的經驗(包括「教義」和「切身經歷」),而總結出這些指引。若經歷這幾年的風風雨雨,而仍不學精的話,就真要無可奈何地嘆一聲「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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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12/14 下午 05: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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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所提及的「同性戀樞機」問題,倒是一個理論問題,似乎沒有甚麼事實根據。但中世紀的教會的「醜聞」,不是比現時更為嚴峻?
若以純理論而言,給男嬰授予主教神品,是有效的。
一位被開除教藉的樞機膺選為羅馬主教,亦是有效的。
聖事的恰當施行,簡單來說,需要「天主的規定」(屬於教義範圍)和「人的合作」(紀律範圍)。天主藉聖事賜人不少美妙恩寵,但人亦有義務和責任去獻上最好的禮品。但誠如米兄所言:用一個壞餅來舉行聖祭,雖則有效,但屬嚴重不當之行為。
同性戀者並非「沒可能」做好神父,但在該情況下,教會未有向天主奉上合適人選,亦令當事人處於更困難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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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12/14 下午 05: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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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的同性戀傾向屬「深深植根」或「淺淺植根」,是有臨床心理學方法評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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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2/14 下午 1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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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你說的,其實我也有想過。
正如你說:「同性戀者並非『沒可能』做好神父。」
可是你接著說:「但在該情況下,教會未有向天主奉上合適人選,亦令當事人處於更困難的境地。 」這一句便在邏輯上有問題了。
如果同性戀者有可能做好神父,並真的做到了,你就不能說「教會未有向天主奉上合適人選」。
不選同性戀者當神父,說穿了,其實是一種risk assessment。這個情況,有點像不讓男同性戀者捐血一樣。是每個男同性戀者的血都有愛滋病毒嗎?不是,但有病毒的機會率確是比異性戀者高,基於我們還有很多異性戀者捐血,我們有「本錢」不要男同性戀者的血。
不准同性戀傾向者當神父,大體上的保護教友,代價是令神父的數目更不足,而且犧牲了那些「有同性戀傾向但可以做好神父本分」的人。
所以我才說,能否當神父,性傾向不是真正重點,重點是那人可否一心一意侍奉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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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2/14 下午 10: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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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問問:
你說:「一個人的同性戀傾向屬『深深植根』或『淺淺植根』,是有臨床心理學方法評估的。 」
羅馬天主教會會用這個評核方法嗎?我很懷疑。如果會,教會出訓令時,便應加附錄,說明採用哪個心玾學者的評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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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2/14 下午 10: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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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傾向的樞機主教不是「理論問題」,而是實在的。
教宗有機會接見樞機主教。如果同性戀傾向者不能當神職,為甚麼教宗不獨立接見每一個樞機,叫他們誠實地回答是否有同性戀傾向?教宗知道了,便可清理門戶,給教友「最好」的樞機。
說穿了,又是面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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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atius
Posted - 2005/12/15 上午 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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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些論述似是假設性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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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2/15 下午 01: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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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記者向高官問一個他不懂回答的問題時,最方便的回覆是:「我不會回答假設性的問題。」
不懂回答而作這個反應還不算太差。若自知理虧但這樣回應,便是不誠實的行為。
坦誠面對自己,坦誠面對天主,是很基本的。
Ignatius,
我的論述中,哪一項你認為是假設性?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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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12/15 下午 11: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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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小弟所云同性戀者「有可能」做好神父,乃如上所述,指他們晉秩後,在成聖的路上往往面對更大的誘惑和阻力。
就以您所喜歡引申的「斷足者」去「跑馬拉松」一樣:除非該深深植根的同性戀傾向(包括它所構成的障礙和相關的負面心理影響)被克服,否則叫他們升神父,就有如叫斷足者在沒有裝上義肢就去跑馬拉松一樣。他不是沒有「可能」跑贏,但恐怕只能在十分「好彩」的情況下跑贏。
也許這不是「說穿」或「不說穿」的問題。小弟不是說每位深深植根的同性戀傾向者,均會性侵犯少年。司鐸使命的目標,亦不純粹在於「保護孩童免受侵犯」。若我們細看同性戀傾向的特性,以及與之相關的各類問題,則可以發現:它存在於男性修道團體內所產生各樣惡果的「所以然」。少年被侵犯,只屬眾多不良效果的表徵之一而已。
有不少人認為,將深深植根的同性戀者排拒於修院門外,會令本已稀少的聖召更為短缺。但現實則更為吊詭:按照不少神長的觀察,當同性戀者構成修院內修生的一定數目時,會形成一種同性戀的次文化(gay subculture)。它往往令很多異性戀修生,因感到不安而離開。
單是「誠實地回答是否有同性戀傾向」和「誠實地回答是否有侵犯少年的傾向」,是不切實際的──該些「問題」即使由教宗所問,亦難以達到目的。情況就有如醫生問亞伯「你有沒有流感?」一樣。不論亞伯答「有」或「沒有」,皆不可靠。
這不是「要面子與否」的問題。
教會的權威並不是在於心理學,但她能準確地告訴大家:何謂司鐸職務。哪種調查或評估能為她找到適合的人選,她就應該採用。現時北美教會之所以面臨這麼大的危機,就是因為之前隻眼開、隻眼閉。
揀神父如是,擇偶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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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2/16 下午 11: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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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我明白你的想法,儘管我不完全同意。
你說:「若我們細看同性戀傾向的特性,以及與之相關的各類問題,則可以發現:它存在於男性修道團體內所產生各樣惡果的『所以然』。少年被侵犯,只屬眾多不良效果的表徵之一而已。」
我的想法是,每個入修道院的人,都有不足,在某程度上對修道團體都會產生各樣惡果。難道現今的教宗,在修道院生活時,沒有做過一件錯事,沒有在修道團體產生惡果?
每個人都有不足。我認為,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所具有的不足,不至於構成「不能跨越的障礙」。
不准有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的人入修道院,是一竹篙打一船人的做法。一群羊,山羊多綿羊少,我們就把整群羊放棄,而不嘗試在山羊群中挑出綿羊來,合理嗎?
更何況,在同性戀傾向的人中,是否山羊佔多,我也不敢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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