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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我們的教會 > 香港教區 > 信友反對主教出席六四紀念的公教理據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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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內容

Cecil


Posted -
2003/5/27 上午 09:50:47

教總所持的反對理由和教義有沒有衝突?主教可不是政治人物來的呀!

edward


Posted -
2003/5/27 上午 10:43:51

(轉載自【公教報】第三○九二期,本年五月廿五日)

陳牧出席六四晚會?公教學者意見不一

(本報訊)公教學者對陳日君主教一旦出席六四燭光晚會意見不一,有指北京政府與香港教會的關係會因而惡化,有指對香港的正面形象有幫助,

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五月十三日召開記者會時,被記者問及會否出席支聯會紀念「六四」的燭光晚會並於會上就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發言,記者追問下陳主教承認原先會出席晚會,但如今會再考慮是否出席晚會。

城市大學政治學講座教授鄭宇碩認為,若陳主教出席「六四」晚會並上台發言,將展示香港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對本港的正面形象有幫助。

本身是天主教徒的鄭氏五月十五日對本報說:「開明的政府應容許宗教領袖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社會良心的角色,即使其意見或不為當權者所喜。」他分析,特區政府民望低,對反對聲音特別敏感。

另一位公教學者、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學系系主任關信基認為,基於「六四」晚會的性質,加上主辦單位支聯會遭中央定性為反動組織,一旦陳主教公開出席晚會,北京政府與香港教會的關係會因而惡化;惡化的程度,則視乎陳牧晚會上的發表言論。

教總會長尊重陳牧決定 惟個人身份出席較恰當

關信基教授五月十六日說,在非典型肺炎肆虐之際,陳主教曾說暫時放棄批評,與政府合作抗炎,「事實卻明白地顯示,他不滿廿三條立法工作」。出任港府中央政策組社會凝聚力小組召集人的關信基表示,陳主教一向對廿三條立法有意見,立法所造成的社會分化亦早已存在,因此「陳牧的一次發言,不會影響社會凝聚」。

信徒領袖對事件亦有不同思考。香港天主教教友總會會長黎育輝稱,陳主教有他獨特的個人風格,作為平信徒,她會尊重主教的決定,但她說:「總有些信徒對陳牧的做法有顧慮,所以主教以個人身份出席會較恰當。」黎氏本人亦支持悼念「六四」的活動。

對於有輿論關注到若陳牧出席六四晚會,會影響政府與教會的關係,天主教教育事務主教代表胡路明十五日稱,若陳主教在「六四」晚會上發表對廿三條的意見,只屬個別行動,她相信對教會的教育工作不會有影響。她說,即使陳牧對教會辦學有他的看法,特區政府的教育政策至今沒有針對天主教學校。(佳)

edward


Posted -
2003/5/27 上午 11:00:35

其實一位教會的牧者,應該參加甚麼樣的聚會呢?

當他參加一般教內的聚會時,他是一位牧者;當他參加教外的活動時,他就是代表著香港的教會:「ubi episcopus, ibi ecclesia」。從信仰角度來看,他是「沒有個人身份」的──特別是當傳媒把你「擺上台」、要在悼念場合中把你「認出來」時。套用一句中國的老封建術語,就是「天子無私事」。

當然,「個人身份」袛是一個政治術語。在政治的場合使用政治術語作為工具,我認為沒有不妥。問題是:主教是否、或應在甚麼時候成為一位「政治人物」。

Cecil


Posted -
2003/5/27 下午 12:46:19

我同意"牧者參與某些公開活動時沒有個人身份"的見解.
我們須要明白:主教如何任命;他的'身份'是怎樣的,他的話的代表性,又是怎樣的.此其一.
其二,要主教以'個人'身份參與六四這樣的活動,又指標�茯し�?'教會'(團體)對主教對這活動持不同立場?這就得看'不同'之處了 - 因為不可能要主教出席'之時'就暫且'不是'主教的!
如果是對某些有關這活動的教會訓導持不同見解,而要求主教做他本人不認同的事,那就更加非不先將岐見拆解不可了 - 否則,教會哪還有大公性之可言?

Josemaria


Posted -
2003/5/27 下午 02:47:53

The most dangerous thing to happen in situations like these is where the leader (pastor) being coerced by majority opinion into submission of erroneous (in religious sense) actions, e.g. acts contrary to his own conscience.
The Church represents Christ on earth. Christ Himself is the Truth. If Truth has to give way to popular opinion, to group pressures, wherefore lies its 'saltiness'?
On the other hand, can a pastor never fail in his perspective? The answer requires a rational and just dialogue between the sectors of differing opinion.
At least, I think, for once, the Kung Kao Pao should play the role of an impartial forum, rather than its hitherto role of 'representing authority', to allow full and frank open discussion, and allow full theological debates on dissenting issues like the present one on June 4th.

edward


Posted -
2003/5/29 上午 08:34:20

在印象中,台下的人們在六四的悼念晚會中,往往是會選擇性地喊大會的口號的。但當人家把你請上台時,你會怎樣做呢?

edward


Posted -
2003/5/29 上午 08:39:27

其實,陳主教高調關心社會事務的態度,我是認同的。

以往總覺得天主教社會傳播處是一個不甚了了,只管「剪報」的機構,如今它的關注社會的形象算是強多了。

教會作為地鹽世光,實在有需要對社會的事務作出迅速而有力的回應。一則是培養信眾的良心,二則是讓人知道你的存在。

Cecil


Posted -
2003/5/29 上午 09:57:37

的確如此 - 信仰是甚麼,福傳是怎樣得使命,要具體的去live out是不是"齋講".
反對以主教身份出席的信友,立場在信理上有何根據,我覺得有'show quali'的必要就是了.

edward


Posted -
2003/5/29 上午 11:25:54

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七十六條:

「對於政府與教會間的關係存著正確觀念是極端重要的,尤其在多元社會的地區。在信友--私人或團體--以國民身份,依循信友的良心而做的一切,和信友以教會名義並與其牧人共同實行的一切之間,應加以清清晰的分別。

教會憑其職責和管轄範圍決不能與政府混為一談,亦不與任何政治體系糾纏在一起;教會是人類超越性的標誌及監護者。

在各自的領域內,政府與教會是各自獨立自主的機構。但二者各以其不同名義。為完成人類所有私人及社會的同一聖召而服務。二者依照時間和空間的局勢越能健全地合作,便越能有效地為公共福利服務。人並非局囿於暫世生命者,人雖生活於歷史內,卻擁有永生的聖召。奠基於基督聖愛的教會,其使命在使愛德及正義廣被於國家及國際間。教會宣揚福音真理,並通過其教義及其信友所立的榜樣,而照耀人生的每一角落。教會尊重並贊助國民的政治自由和政治責任。

宗徒們及其繼位者與合作者,曾經受命向人類傳報救主基督。他們為滿全其使徒職責所倚恃者是天主的德能,而天主則在作證者的怯弱中,彰顯了福音的德能。凡獻身於宣揚天主聖言者,應當運用福音所固有的方法與助佑,這方法與助佑迥異於政府所運用者。

誠然;此世的一切與超性的種種緊相連繫,故教會在其使命的需求下,亦使用暫世的事物。但教會並不深寄其希望於政府畀予的特權;而且一旦得悉這些特權玷污其為基督作證的純潔精神,或者在新的生活方式需要別種安排時,便將放棄其合法獲致的權利。教會在各時各地應享有真正自由,以宣揚信德及有關社會的教義,在人間順利地執行其任務,並發表其攸關倫理問題的判斷;如果在人們的基本權利及人靈的得救要求時,在政治的事件上,教會亦發表其判斷。教會依照不同時代及環境,只運用一切符合福音精神及公共福利的方法。

教會忠實遵從福音原則而履行其使命於此世。其使命是:助長並提高人類社會中所有的真、善、美,並為天主的光榮而加強人世間的和平。」

以上的文件並非「信理」,而是教會對現代世界一些問題的「立場」。

問題是在於:「六四」和「廿三條立法」的事件,對人們的基本權利和人靈的得救有何關聯?

Cecil


Posted -
2003/5/29 下午 05:48:30

在這些方面主教有好些信函可供參考 - 在公教報也刊登過不少,加上政委的每期報導,絕不欠缺.
問題是:儘管有這些文章,仍然有信友們(為數也不算少)不認同這些立場.
更核心的問題是:何以數目有這麼的多,要教友總會作如此的聲明?為何信友在這兩事上要或會根主教的'個人'立場如此不同?這真的只是主教'個人'的事嗎?
我只是覺得,不能以一句"代表他個人"就不去正視這分岐.
持相反見地的,能否從神學方面有所回應?

edward


Posted -
2003/5/30 下午 01:59:44

教友是否有責任一定要同意主教的政治立場?

政治上的「權利」,如「人身自由」和「言論自由」,很多時相對得很。若因彼此不同的觀點角度而得出不同的結論,亦非不常見。

民主政制,就如聖多瑪斯的哲學一般,並非天主教徒的唯一選擇。當中仍有很多可以迴轉的餘地吧?

Cecil


Posted -
2003/5/30 下午 06:11:11

說得好.
問題是 - 在教會的公教訓導下,有沒有一些如此辨識的指引?
從網上找到,自上兩個世紀以來的訓導多得很,比較常常提及的是百年,但其他還有許多的社會訓導.
認真的來說,應該科學化地把'每一篇'訓導結合神學和自然律,倫理等命題,詳加思考反省,而不是一面倒的支持或空口的說反對!
更重要的,是訓導是死的,人是活的,世情是不停變化的,國情是dynamic的,價值觀不變,其application卻有很多的變數.
我常常說,主教的神學理論天衣無篷;他對時事觸覺的角度,卻常常因為無法'第一身'而偏差.

edward


Posted -
2003/5/31 下午 12:05:32

「訓導是死的,人是活的」--這句話沒有對與錯,問題是在於你如何了解。記得以前有基督教朋友說過聖經是活的,但亦有天主教朋友認為聖經是死的。

訓導在何種情況下是死的?當它不被實行的時候。當然,亦有人認為要將它assimilate去自己的喜好和preference,「活學活用」嘛!

不過訓導的死活與人的死活,不是在相同意義下的死活。就是因為它們的意義有別,所以才帶出這麼多的爭論。

這又令我想起了「類比」的觀念來。

Cecil


Posted -
2003/5/31 下午 12:25:24

"不過訓導的死活與人的死活,不是在相同意義下的死活。就是因為它們的意義有別,所以才帶出這麼多的爭論。"
也不只是'形上'或'形下'這分別.
記得我在主業會上法律倫理課時,有提及一個論點 - iniquissima pax est anteponenda justissimo bello
最不公的和平也勝過最正義的戰爭
理由 - 和平是世間最大的common good.

simon


Posted -
2003/5/31 下午 11:19:50

教會如果在有需要的時候,也不勇敢地站出來代表「良知」,申張正義,那麼這個教會便是偽善,知行不合一。

幸好我加入的教會,不是上述那種教會。而我也知道,作為教會的一分子,有責任保持教會不變成偽善的教會。

靚仔


Posted -
2003/6/2 上午 09:53:19

"最不公的和平也勝過最正義的戰爭
理由 - 和平是世間最大的common good."
我不能同意此思想,因為如是這樣,一切推翻獨裁暴君統治的武裝革命(如辛亥革命)便會變成"不合理"

Cecil


Posted -
2003/6/2 上午 10:38:17

這句拉丁maxim的來源不容易找 - 的確很controversial.

Cecil


Posted -
2003/6/2 上午 10:50:23

In relation to that maxim, found in TimesOnline the following posting re the 911 incident:
" “How much oppression must have been felt in order for this action to seem like freedom?” Dr Jonathan Sacks gave what I consider the right answers (Comment, October 8): “Religion is like fire. It warms, but it also burns; and we are all guardians of the flame.”

Osama bin Laden is not oppressed, nor does he speak or act for those who are. He has fanned the peaceful warmth of Islam into the fire of fundamentalism. We can hope and pray that it consumes him before it destroys too much of what peaceful religions have striven to build."

This is NOT limited to Osama's Islam, of course. The maxim comes into play in dire opposition to foundamentalist approaches.
As with all things, 'relative treatments' (balancing off) are saver than absolutist terms, I dare say.

Cecil


Posted -
2003/6/2 上午 11:23:22

Edward可參考以下76條 - 教會在現世憲章:-
"梵二大公會議憲章 教宗通諭 和平文告 教宗致中國教會 其他資料
教會憲章 啟示憲章 禮儀憲章 牧職憲章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 牧職憲章 緒言、引言 第一部份 教會與人類使命  第一章 人格尊嚴  第二章 人類的團體生活  第三章 人在世間的活動  第四章 教會在現代世界內的任務 第二部份 若干比較迫切的問題  第一章 維護婚姻與家庭尊嚴  第二章 推動文化進展的適當措施  第三章 社會與經濟生活  第四章 政治團體的生活  第五章 維護和平及推動國際團體   結論

  第四章 政治團體的生活
    現代政治生活
    國家的性質與宗旨
    人人應參與政治生活
    政府與教會


第四章 政治團體的生活
   現代政治生活

 73 由於文化、經濟、社會的演進,現代各民族的組織和制度亦有了深刻的改變;這改變又非常影響了人們的政治生活,格外在行使國民自由的權利、促進公共福利的義務、調和國民彼此間及國民與政府間關係的事宜上。

  人類對人性尊嚴的意識既日趨銳敏,世界各地便發起建立政治法制的運動,目的在於維護國民在政治生活上的權利:集會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私下或公然信奉宗教的自由。因為保障個人權利,是私人或團體積極參與政治生活及其管理的必要條件。隨著文化、經濟及社會的進展,許多人渴望在政治團體的生活上佔得更重要的角色。對國內少數民族,許多人較前更意識到,除不應忽略他們對國家所有任務外,人們亦有義務保障其權利。此外,人們對持有不同主張及信奉不同宗教者的尊重心,也日形增高。同時,亦建立更龐大的合作組織,以期每位國民都享有自己的權利,而不只限於若干特權階級。

  人們對有些地區現有的政治體系予以譴責,因為這些體系阻止人們行使其國民及宗教自由,迫使許多人成為政治野心家和濫用政權者的犧牲品。並使政治權力與公共福利脫節、而變質為專替某黨及當權派的利益而服務的工具。

  為革新人的政治生活,使之真正適合人性,最好的辦法是培養人們正義、友愛及為公共福利而服務的精神,加強人們對國家的真正性質及宗旨、對政治權力的善用及其界限等基本信念。


 國家的性質與宗旨

 74 國家是由私人、家庭及各式社團組成的。人們由於意識到自身力量不足以充份保障人性尊嚴,而感到必須成立一個較大的團體、目的在於使每人在這團體內經常貢獻自己的精力,以照應公共福利(一)。於是,成立了政體不同的各式政府。所以政府是為了公共福利而存在的,公共福利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和意義,政府的基本權利亦是發源於公共福利的。而所謂公共福利,則包括:一切社會生活條件,使私人、家庭及社團可以比較圓滿而便利地成全自己(二)。

  國家或政府既由許多不同的人們所組成,當然有許多不同的意見。為了不因各人各執己見而使政府瓦解,故需要一個領導國民一同致力於公共福利的權力。這權力不得機械化,更不得專橫暴虐,而應是一種道義力量。而這道義力量的基礎便是執政者的自由意志,及其對自身職責的意識。

  可見政府及其權力是以人性為基礎的,所以也屬於天主欽定的秩序,雖然政體及行政人員的遴選,可由國民自由抉擇(三)。

  從此可知行使政權,無論是在團體內,或在代表國家的機構內,常應局限於道德範圍內,常應以促進公共福利--廣義的公共福利--為目標,並應依循由合法權力所業已制訂,或尚待制訂的法律秩序。此時,國民便應在良心上服從政府(四)。由此可見,政府首長的責任、尊嚴及關係是如何偉大了。

  假使政府擅自越權、欺壓國民,國民不應拒絕實踐為促進公共福利所應做的種種。但他們可以保衛自身及其他國民的權利,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危害。不過,應尊重自然法及福音原則所劃定的界限。

  關於政府的結構及其權力的調節,其具體形式繫乎各民族旳特性及其歷史的進展。但常應以培植對人和善,為人類有益的文明國民為目標。






 人人應參與政治生活

 75 建立法定的政治機構,替每位國民毫無軒輊地提供日益進步而有效的便利,使能自由而積極地參與制定國家基本法律、管理國家政務、並確立各機關的活動範圍和界限,以及選舉執政人員的工作(五),都是最適合人性的事。每位國民不得忘懷他們具有為促進公共福利,而運用其自由投票的權利和義務。凡為服務他人而獻身於國家,並接受公務員的責任者,教會認為他們是值得頌揚和尊重的。

  國民應當意識到自己的任務而與政府合作,為使這合作在日常國民生活中獲得良好結果,必須制訂一套法制,將政府各機關的任務加以清楚的劃分,並建立客觀有效的人權保障。應承認、保持並促進一切私人、家庭、社團的權利及這些權利的運用(六)。但亦不應忽略每位國民的義務,此處必須提到的義務是:提供國家為公共福利所必需的物資援助和人力服務。同時,政府不得阻止人們成立家庭、社會、文化等中間社團,並不得剝奪其合法而有效地活動的權利,反應予以由衷的贊助。另一方面。國民無論其為私人或團體,不應給予政府以太多的權力,亦不應向政府要求過份的方便和利益,致使私人、家庭及團體所應有的責任感為之削弱。

  因著現代情形的複雜,政府多次被迫干預社會、文化、經濟事業,以期製造較好的條件,而更有效地幫助國民社團自由成全其整個人性。在人們的社會化及人格的獨立性之間的關係,其意義因各民族地理及歷史之差別而不同。但如為了公共福利而暫時不得不約束人們的權利,時局一好轉。便應馬上恢復其自由。如果政府淪為侵害私人或社團權利的極權主義者或獨裁者,則是不人道的。

  國民應慷慨而忠實地愛護祖國,但不得心地狹隘,卻應同時注意整個人類的福利;因為各種族、各民族、各國家間因各種關係兩團結為一。

  信友應當感到自身對國家所負特殊而固有的使命。他們應以身作則,表現他對公共福利的責任感與服務精神。他們應以事實指出,權力和自由、個人的主動精神和整個社會的團結、統一的好處及差別的貢獻,彼此之間是可以協調的。對處理世間事務,應該承認可以有不同的意見存在,並應尊重以正當方式維護這些意見的國民或團體的行動,亦當加以尊重。政黨應促進他們以為是公共福利所需求的一切,但萬不得將黨的利益置諸公共福利之上。目前,國民的政治教育為民眾尤其為青年頗形重要,故應黽勉從事,務使每位國民能在政治生活中負起自已份內的責任。誰有或可能有資格擔任這困難而極其崇高的政治工作者,應善自準備,並以公而忘私及不圖賄賂的精神,努力執行其任務(八)。他們應以完整的品格及智慧、和那不仁不義及高壓作風相鬥爭、和那一人或一黨專政及不能容物等惡勢力周旋,並應以誠實、公平、乃至仁愛、勇毅,獻身於公共福利。

 政府與教會

76 對於政府與教會間的關係存著正確觀念是極端重要的,尤其在多元社會的地區。在信友--私人或團體--以國民身份,依循信友的良心而做的一切,和信友以教會名義並與其牧人共同實行的一切之間,應加以清清晰的分別。

  教會憑其職責和管轄範圍決不能與政府混為一談,亦不與任何政治體系糾纏在一起;教會是人類超越性的標誌及監護者。

  在各自的領域內,政府與教會是各自獨立自主的機構。但二者各以其不同名義。為完成人類所有私人及社會的同一聖召而服務。二者依照時間和空間的局勢越能健全地合作,便越能有效地為公共福利服務。人並非局囿於暫世生命者,人雖生活於歷史內,卻擁有永生的聖召。奠基於基督聖愛的教會,其使命在使愛德及正義廣被於國家及國際間。教會宣揚福音真理,並通過其教義及其信友所立的榜樣,而照耀人生的每一角落。教會尊重並贊助國民的政治自由和政治責任。

  宗徒們及其繼位者與合作者,曾經受命向人類傳報救主基督。他們為滿全其使徒職責所倚恃者是天主的德能,而天主則在作證者的怯弱中,彰顯了福音的德能。凡獻身於宣揚天主聖言者,應當運用福音所固有的方法與助佑,這方法與助佑迥異於政府所運用者。

  誠然;此世的一切與超性的種種緊相連繫,故教會在其使命的需求下,亦使用暫世的事物。但教會並不深寄其希望於政府畀予的特權;而且一旦得悉這些特權玷污其為基督作證的純潔精神,或者在新的生活方式需要別種安排時,便將放棄其合法獲致的權利。教會在各時各地應享有真正自由,以宣揚信德及有關社會的教義,在人間順利地執行其任務,並發表其攸關倫理問題的判斷;如果在人們的基本權利及人靈的得救要求時,在政治的事件上,教會亦發表其判斷。教會依照不同時代及環境,只運用一切符合福音精神及公共福利的方法。

  教會忠實遵從福音原則而履行其使命於此世。其使命是:助長並提高人類社會中所有的真、善、美(九),並為天主的光榮而加強人世間的和平。"

其中 - 在信友--私人或團體--以國民身份,依循信友的良心而做的一切,和信友以教會名義並與其牧人共同實行的一切之間,應加以清清晰的分別。

  教會憑其職責和管轄範圍決不能與政府混為一談,亦不與任何政治體系糾纏在一起;教會是人類超越性的標誌及監護者。

  在各自的領域內,政府與教會是各自獨立自主的機構。但二者各以其不同名義。為完成人類所有私人及社會的同一聖召而服務。二者依照時間和空間的局勢越能健全地合作,便越能有效地為公共福利服務。人並非局囿於暫世生命者,人雖生活於歷史內,卻擁有永生的聖召。奠基於基督聖愛的教會,其使命在使愛德及正義廣被於國家及國際間。教會宣揚福音真理,並通過其教義及其信友所立的榜樣,而照耀人生的每一角落。教會尊重並贊助國民的政治自由和政治責任。"
很堪玩味.

"

josemaria


Posted -
2003/6/2 上午 11:54:20

I note with interest the article in KKP this week on this art. 76 - the interpretation linked "政治體系" to 'government' - presumably Father was having the CCP = HK government in mind!
I would have thought, linking up with any political party and politicians in HK are also covered by art. 76 - people like Emily Lau, so to speak.

Cecil


Posted -
2003/6/3 下午 02:59:59

在這憲章的條文中,最要留心的,是'超越'和'凌駕'的不同 - 條文處處提到'超越',是有用意的.
'凌駕'是壓倒的意思,但'超越'卻指處於更遠更前的位置.我絕對不能同意那些意圖拿信仰來'打倒','壓抑'不同意見的行為,以凌駕為手段,歪曲真相,甚至利用宗教來達到政治的目的.
這些全是違反憲章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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