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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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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6 下午 1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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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們的一切努力,未能阻止立法會通過教統局的歧視性的、不公道的措施,但我們不會放棄一切合法的途徑,繼續追求公道。」
「大律師行已開始準備文件,要求法庭准許我們控告政府通過的法律違反了基本法。」
德龍神父,我兒:
您好。聽說你的論文已順利完成了,想你已在享受你的假期了吧!回憶我還在羅馬讀書時,那些是多麼幸福的日子,無憂無慮,對真理抱著無限的信心和興趣,從書本上、從教授的講解、從同學的分享、盡情地汲取知識,那時滿心相信真理肯定戰勝錯謬。四十多年後的今天深深體驗到原來人生並非如此簡單,似是而非的理論充斥現實的世界。你一定已聽得出我是在發牢騷。是的,請你容忍我吐苦水,聽我談談這幾天的戰情。
不錯,這是一場永不休止的戰爭。去年在這個時候,我們輸了一場大仗,立法會通過了所謂「校本條例」,《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一刀切地強迫所有學校以法團校董會的架構來推進學校的校本管理,事實上把我們教會辦學的權利交給每間學校的法團校董會,致使我們難能再有把握在我們的學校裡維持我們教會的辦學理念。
不過,我們沒有輸光,在我們天主教和基督教辦學團體的強烈反抗下,政府不得不接受在法例內容納一個「自我保留」:法例的執行限期是2010年,而且在2008年立法會要對條例作出檢討,又可能將限期延至2012年。
法例通過,教統局當然高興,但明顯地他們從來沒有誠意接受這法例的「內在保留」,現在贏了第一場仗就趕盡殺絕,用卑鄙的手段強迫我們立刻就範,採用那我們直至2010年可以拒絕執行的新法例。
教統局施出的三「招」如下:(一)從2005-6年度開始,凡將校董會法團化的學校可以每年得到三十五萬的「開動費」,直至2008-2009年度,以後就沒有了。這明明針對我們決定在2009-2010才把校董會法團化的辦學團體。這是獎勵聽話的,變相懲罰我們。但我們的選擇是合法的呀。既然是「開動費」為甚麼到我們執行法例時不給我們呢?厚此薄彼,絕不公道。(二)政府為已有不少法律保障的法團化校董會買了責任保險,為很少法律保障的非法團化的校董會,卻並沒有考慮買保險,但這些學校的校董會不也一樣是政府承認的,向政府註冊,代表政府義務監管學校的嗎?(三)政府讓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靈活運用某些資金:在一個名堂下用不盡的資金不必還給政府,可以自己決定把它用在另一名堂下。這靈活性和自主權是好的,早應該實行,但對所有學校該一視同仁,為甚麼不給那些不將校董會法團化的學校?教統局說因為這些學校不如那些有法團化校董會的學校一樣有透明度、問責性、權力的制衡。那是絕對沒有理據的:把運作層面和監督層面混在一起,根本不是健康的管理方法。教統局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為證明沒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容易濫用公款,竟爆料說每年抽樣審核一百間學校賬目,有一成至一成半有嚴重問題。這說法簡直有誹謗之嫌,我去信追究,羅太還未能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
德龍,我們教會出錢出力,幾十年來幫政府負擔教育的責任,也頗得到社會的認同,現在政府完全不當我們是夥伴,當我們是敵人,似乎把我們恨之入骨,誰能明白這荒謬的情景,你說我們怎能不傷心?
這次如果政府一意孤行,我們怎能逆來順受,讓我們的學校受這樣嚴重的損失?當然不能,那末我們只能採取法律的行動去爭取公道了。這個所謂「國際都市」竟墮落到這個地步,你說這是多麼的可悲。願上主可憐我們。
陳日君主教
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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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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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6 下午 11: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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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兄弟姊妹可以具體說明,其實「法團校董會」,是在哪些方面,削弱了教會對天主教學校的監管呢?
Canon 796
§1. Among the means to foster education, the Christian faithful are to hold schools in esteem; schools are the principle assistance to parents in fulfilling the function of education.
§2. Parents must cooperate closely with the teachers of the schools to which they entrust their children to be educated; moreover, teachers in fulfilling their duty are to collaborate very closely with parents, who are to be heard willingly and for whom associations or meetings are to be established and highly esteemed.
Canon 797
Parents must possess a true freedom in choosing schools; therefore, the Christian faithful must be concerned that civil society recognizes this freedom for parents and even supports it with subsidies; distributive justice is to be observed.
Canon 799
The Christian faithful are to strive so that in civil society the laws which regulate the formation of youth also provide for their religious and moral education in the schools themselves, according to the conscience of the parents.
Canon 800
§1. The Church has the right to establish and direct schools of any discipline, type, and level.
§2. The Christian faithful are to foster Catholic schools, assisting in their establishment and maintenance according to their means.
Canon 803
§1. A Catholic school is understood as one which a competent ecclesiastical authority or a public ecclesiastical juridic person directs or which ecclesiastical authority recognizes as such through a written document.
§2. The instruction and education in a Catholic school must be grounded in the principles of Catholic doctrine; teachers are to be outstanding in correct doctrine and integrity of life.
§3. Even if it is in fact Catholic, no school is to bear the name Catholic schoo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competent ecclesiastical authority.
Canon 805
For his own diocese, the local ordinary has the right to appoint or approve teachers of religion and even to remove them or demand that they be removed if a reason of religion or morals requires it.
Canon 806
§1. The diocesan bishop has the right to watch over and visit the Catholic schools in his territory, even those which members of religious institutes have founded or direct. He also issues prescripts which pertain to the general regulation of Catholic schools; these prescripts are valid also for schools which these religious direct, without prejudice, however, to their autonomy regarding the internal direction of their schools.
§2. Directors of Catholic schools are to take care under the watchfulness of the local ordinary that the instruction which is given in them is at least as academically distinguished as that in the other schools of the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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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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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7 上午 12: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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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看到以下的問題:
一,天主教學校的公教師生數目並不多。
二,比例上,政府在資助學校的情況中,出錢多過教會。因此政府希望能在該些學校的個別校政上,有更大的話事權。
三,政府對教育的中央集權,與教會對教育事業的「把持」和「掌握」,會否同樣地、或多或少地、給市民看成是「懷有某些不可告人目的」或「致力爭取世俗利益」的一些表現?
四,政府給予辦學團體的「資助」,本質上是「信任」辦學團體,抑或「支配」它們?辦學團體應有其「自主性」,抑或作為執行政府政策的「附庸」?
五,天主教學校校舍的某些資源,往往被用作支援某些教會活動。社會中部份人士,可能會認為這並不合理。
六,家長、教師及校友等,在個別學校的「意見權」及「話事權」,是否存在?若存在,則應如何落實?
七,比「開會」和「投票」更有效的決策方式,是否存在?
長遠而言,教區應該怎樣有系統地「推銷」教會的辦學理念,以獲得社會大眾,及「善意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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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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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7 下午 01: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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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余若薇刊登在今天《明報》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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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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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7 下午 0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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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皇」講民主?
每次聽到李國章提起民主,筆者都不期然會毛管直豎。他的所謂民主,就是一般叫「校本條例」的《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以他的說法,支持校本條例就是支持民主,反對校本條例就是反對民主。
校本條例規定全港資助學校,必須於09年或之前成立法團校董會,當中最少40%是由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和校友代表。條例在爭議聲中通過,但幾家最大規模的宗教辦學團體,認為條例違反《基本法》,表明不會在法例所訂的期限前成立法團校董會,更揚言要申請司法覆核。
李國章將民主與校本掛鈎,然而辦學不等於管治,絕對不能說較民主的就是好學校。況且根據這校本條例,法團校董會只有一名老師、家長或舊生代表,根本與民主沾不上邊。一些歷史悠久的辦學團體,並不反對老師、家長或舊生的參與,只是認為參與模式不一定要跟隨校本條例。不少傳統學校,早已有選舉產生的家長及老師代表,參與學校事務。有些辦學團體,屬意90年代教統會建議的兩層管理架構,辦學團體的管理層負責辦學方針、宗旨及人事任免,另一層則讓更多家長和老師積極參與日常校務,兩層管理和諧並存。民主貴乎多元,家長有權選擇不同模式辦學的學校,為何只有跟隨李國章的一套才算民主﹖
自上任以來,向有「沙皇」之稱的李國章,以強橫、霸道的手段,頻繁地推行各種各樣的改革,又以惹火言論四面樹敵。有關注教育的家長組織,強烈反對政府強制教學語言﹔若辦學是民主為先,那是否該讓所有校本管理的學校自行選擇教學語言呢﹖即使學生們聲淚俱下,懇求不要殺去他們的學校,李國章仍一意孤行,連協商的餘地也沒有,這又為何不以民主為本呢﹖他做局長三年來,只曾在剛上任不久時來電游說筆者,劈頭就說「我只是循例打電話給妳,知道妳是反對派,都不會支持啦」。他認為諮詢徒具形式,因為受影響的人都會反對,議員亦政治化,只有不用民主選票的教統局才是真正為教育設想。
最近李國章再次顯示沙皇本色,規定只有盡快推行校本條例的學校,才可靈活運用「營運撥款」,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不可享有同等待遇。營運撥款不過佔每年政府資助一成,金額不多,卻是對不行校本學校的歧視。最令人遺憾的,是李國章竟在立法會抹黑這些學校不依法例,混淆視聽。沙皇講民主,有何說服力﹖實在是天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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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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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8 上午 09: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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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主'世人多曲解.某局長不知是程度不夠,跟風曲解,還是'選擇性'去曲解,為方一已推行改革之便,但一言以蔽之:有遺天道.
沒有理念的'以少數服從多數'是災難,是沒有質素可言的'平面化'.
教育的首席官員尚且如此,怎不教人心寒? 不對下一代的前途擔心? 對道德理想淪亡痛心? 不是誇張其辭.更非危言聳聽,常言道舉一反三,教育政策由這樣的思維掌舵,的確道德淪亡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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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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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8 上午 1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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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法訂明:-
(一) 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
(二) 人權法案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Art.1)
在人權法條例中,'人'一詞包括法人等非自然人團體.
沙皇的手段有遺此法之嫌:-
對辦學團體不公,對團體的學生更不公.
似乎瞎的也看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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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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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9 上午 12: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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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是:若接受政府的資助來辦學,則是否亦構成要遵守政府所立套餐做事的責任?
又例如,教區轄下某些堂區,是利用一些天主教學校的場地、空間、設施、人力和時間來進行「教會」的活動。政府在推銷校本條例時,是否隱藏著一些更深的目的?教區又可如何justify或澄清該些資源的使用?
在必要時,她是否有勇氣,放棄這些因「辦學」所得的額外利益?或可更公道和公開地,將事情的現象弄清楚?
我估若這問題得不到解決,則市民始終未能對教區抱有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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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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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9 上午 1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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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錢,錢,錢,錢作怪?!?
如果官立學校拿來做其他CIVIC用途如選舉站,那又如何?
公民教育呀!
教會學校拿來用作教會活動如何? 靈性教育,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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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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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9 上午 10: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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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亦見過不同宗派的學校場地,被徴用為投票站的情況。
不過議會的投票屬公共利益的活動,但教會活動在局外人看來,未必是「公益」。
每間教會學校,似是一個「小型社會」,但其內含的意義則與大圍的「政治正確公民社會」有分別。它implies一套基督徒的價值觀和處事方式。
天主教會所辦的學校,應以甚麼作為它的楷模?它可如何向「公民社會」負責?這實在是一個值得深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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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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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9 上午 11: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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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意識形態」為例,「早會祈禱」就未必人人能夠接受。更何況是一些具有濃厚天主教色彩的事物?就以小弟以往各母校的校歌為例,就可以證明,小弟從自小所受的公教教育中,得益不淺:
天主教明我幼稚園校歌
(在經過深入思考後,發覺這是一首歌頌慈幼會聖多明我.沙維豪的兒歌)
白雲飛,紅陽照千山,
萬朵花兒露笑顏。
看明我、明我眾師生,
相親相愛樂其間。
沙維豪,光明燦爛!
您是我們的榜樣……
柴灣天主教海星小學校歌
(這是一首調寄〈伏求聖神〉〔頌恩231〕的讚美聖母詩歌)
在天母皇,瀕海之星,
仰之彌高,萬世光明……
玫瑰崗學校(中學)校歌
(這是一首將聖母神學與道明會理念共冶一爐的校歌。)
Fair Lady of the Rosary, to your school I come.
The seedbed of eternity and maker of my crown. (x 2)
Forever Rosaryhill School my Alma Mater true
Radiates the Light of Truth to all with warmth of Love most pure.
My tender mind, my budding heart, need guidance to the goal.
The Truth and Love you then impart to my immortal soul. (x 2)
當中有很多思想(如天主是愛、基督真理、啟示之光、靈魂不朽、聖母的角色、人生終極目標等),都是很地道的天主教思想。
問題是在於:這些思想和信念,應否或如何,可在天主教學校中得到保存。
老實說,我不希望〈明日恩典〉成為自己母校的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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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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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9 下午 05: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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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和教育,兩者關係為何?
公民義務是本,宗教信仰是末?
俗世和信仰如何互相抵觸和互動?
價值觀不同VALUE FOR MONEY;後者只是前者的一種,而且是極其形而下的一種.
如果辦教育是為了培養社會人才而已,這個世界上人已經不再是人,而是淪為器物了.
先問問:人的價值是甚麼?
咱們基督徒的使命是甚麼?
公教辦學的最終目的為甚麼? 社會善堂很多,不差你一個天主教.咱們今日已經不是奶粉教會.
咱們要福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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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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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9 下午 05: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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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甚麼環境下,教會才「可」或「更便利地」滿全自己在公教教育中的福傳使命?
我以為,每位投身於公教教育的兄弟姊妹,應該深切地反省:
何謂「成功」的公教教育?
哪些情況,是與公教教育的目標不能協調(incompatible),因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妥協?
有哪些情況,是與公教教育的目標不能便利地得到實現,因而要求作為團體的我們,作出不同程度的犧牲、改善和適應?
在某些時代的要求下,教會應該「是」及「重視」自己作為「奶粉教會」的使命。但她不可滿足於這個使命。
小弟有時搭車經過一間公教中學,發覺:當人們可以用大大幅的橫額,標榜學校自己會考合格率「幾高幾勁」時,我們的公教教育,是否因隨波俗流、而走錯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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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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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19 下午 11: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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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香港教區
就《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書
2003年3月17日
2003年3月27日(慈幼會)
2004年2月12日
2004年5月18日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委託香港大學民意計劃:家長對校本管理條例認知調查
教統局
對基本法第136條及第141條的理解
香港法例第279章 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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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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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0 上午 01: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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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管理條例的迷思之一: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蘇冠強 香港大學
teddy@cite.hku.hk
最近數月,關於校本管理條例的討論,已經進入白熱化的階段。臨近六月,教統局發動大型攻勢,編印一百一十萬份校本條例宣傳單張,經學校向家長派發,以爭取全港家長支持立法﹝見五月二十六日蘋果日報﹞。縱觀近月報章,教統局所持理據,可簡化如下:
1.這是一間學校
2.這間學校的支出八成由公帑支付
3.因為學校使用公帑,所以學校要向公眾問責
4.由家長、教師代表及校友代表監察學校,可以增加問責性及透明度
5.所以學校要成立學校法團校董會,加入家長、教師代表及校友代表
這理據是否成立是一個問題,容後再討論。先假設教統局這理據成立,在此首先討論這理據的應用範圍。若校本條例真如教統局所推銷的以民主為先,為何只限在資助學校推行,官校及直資學校卻可豁免?是否官校及直資學校的家長是次人一等?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嗎?教統局副秘書長鄭文耀以技術理由辯解官校不受規管的原因﹝見五月六日明報﹞,是否『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再者,若由公帑支付八成支出的資助學校因要向大眾問責而要推行校本管理條例,為何百分百由公帑支付的官校可以豁免?支持校本管理條例的教育評議會副主席何漢權先生也表示『歐、美、澳洲等不少教育發達的地區,在他們的公營學校�堙A類似校本條例的立法,老早經已訂立…』﹝見五月六日明報﹞。香港的官校及直資學校為甚麼享有特權?直到如今李國章、羅范椒芬、鄭文耀仍在迴避,未正式回答這問題。
特區政府真的這樣熱心推行民主及問責嗎?我想香港市民心中有數。若將『因為使用公帑,所以要向大眾問責』這精神擴大,我想問:香港各大學有沒有使用公帑?為甚麼大學﹝也是學校﹞不用成立學校法團校董會,引入家長、教師代表及校友代表?教統局有沒有使用公帑?為甚麼教統局不引入家長、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監察教統局的運作?若教統局說家長願意管理學校,我想家長、教師及學生更願意監察教統局的運作。教統局要求校政民主化,教統局本身的運作有沒有民主化呢?
我又問:公立醫院有沒有使用公帑?特區政府及醫管局為甚麼不像教統局般熱心,在各醫院成立法團董事會,加入其他持份者如病人等進入醫院董事會,共同參與、分享決定、集體負責呢?我再問:香港其他接受公帑資助的社會服務機構呢?這些機構與資助學校一樣,都是接受公帑維持運作,服務香港市民,為甚麼這些機構又不用成立法團董事會以增加問責性及透明度呢?為甚麼這些機構的使用者不可以進入機構董事會,共同參與、分享決定、集體負責呢?為甚麼同樣接受公帑支持運作,但只要求資助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這是法治的精神嗎?抑或『因為使用公帑,所以要向大眾問責』只是教統局的借口,以校本條例去控制『不聽話』的資助學校呢?雖然這論據流於陰謀論,但政府一日不澄清這些問題,這些『陰謀論』仍會揮之不去。
校本管理條例的迷思之二:教統局是否可以裁員?
由家長、教師代表及校友代表監察學校,可以增加問責性及透明度?
當然可以。但我想問:這是唯一的方法嗎?對一間問責性及透明度已經很高的學校這條例有甚麼増值的作用呢?以往一百五十年香港的學校不問責嗎?在現今縮班危機下,學校不是因應市場定律已自行向家長增加問責性及透明度了嗎?再者,為甚麼要由家長、教師代表及校友代表監察學校?百分百由公帑支薪的教統局諸公,監察學校不是你們的工作嗎?「增加學校的透明度及問責性、確保納稅人的金錢得到妥善運用,以及提升學校教育的質素和效能」﹝羅范椒芬,五月五日,明報﹞不是教統局的責任嗎?引入家長、教師代表及校友代表執行教統局的工作後,教統局是否可以裁員?
此外,我自己也不明白,為甚麼在畢業十、二十、甚或三十年後,可以校友身份監察母校,影響學校運作。有人能告訴我嗎?
學校要成立學校法團校董會,加入家長、教師代表及校友代表
羅太比喻﹕「就像商界的董事會一樣,根據法律規定,一間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必須包括非執行董事,以便對公司獨立監察。」﹝羅范椒芬,五月五日,明報﹞一間以億計的上市公司,尚且只有一、二位非執行董事,為甚麼教統局長可以委任不設上限的校董進入校董會﹝見五月六日明報﹞?何況這些校董不是非執行董事,而是可以管理學校日常運作的執行董事。你能想像若香港政府/聯交所/証監會對私人公司/上市公司進行類似的立法,有甚麼後果嗎?鄭文耀辯稱,過去一直有類似條例,但政府從無濫用﹝見五月六日蘋果日報﹞。過去一直有等於對嗎?「大家要對我 有信心。」二十三條立法時政府不也是這樣說嗎?為甚麼我們容許這把刀在學校頭上呢?
教統局一廂情願成立學校法團校董會,要家長、教師及校友加入,但有否考慮到家長、教師及校友的意願呢?早有大學研究指出家長、教師未必願意管理學校﹝吳,2000﹞,更遑論加入法團校董會,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己發生的法律程序,假若八仙嶺山火慘劇在今年發生,你以為家長、教師及校友校董會否捲入任何法律訴訟呢?全份教統局編印的校本條例宣傳單張也沒有片言隻字提及校董會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教統局不敢提醒家長,還是教統局認為家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看來這一百一十萬份校本條例宣傳單張是白印了。
論及家長、教師對法團校董會法律責任的認識,可引一個例子以說明,問問朋友對居住的地方成立業主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的分別,就可知道一般市民對『法團』的認識有多深。從來政府對推銷成立法團的手法都是拙劣的─只提好處,不提法律責任。看看樓宇間業主立案法團內各人的紛爭,你可隠約看到將來學校法團校董會內的爭拗,多少校長及教師的時間就在爭拗中浪費了。你期望教育工作者的時間、精神放在教學上,還是在議會的爭拗上呢?
校本管理條例的迷思之三:土改、民革與教改
我還要問:香港政府還尊重私有財產嗎?資助學校好歹也是一間私人機構,雖然接受八成公帑維持運作,仍有一至二成由辦學團體支付。教統局長可以委任不設上限的校董進入校董會,會否最後『食』了這間學校?是否接受公帑資助就等於要開放股權?若這理據成立,接受由政府成立的科技創新基金的私人公司,是否也要開放董事會,接受由政府委任的、及其他公眾人仕為董事呢?
套用商業運作的術語,若家長是用家、消費者、顧客,學校就是提供教育服務的機構。商業機構大都設有顧客服務部,接受顧客意見、投訴,以改善服務,但未聞任何政府會委任顧客、消費者進入商業機構董事會共同參與、分享決定、集體負責。為甚麼家長可以持份者的身份,進入學校校董會呢?
最後,教統局發動攻勢爭取全港家長支持立法這一步,令我嗅到土改、民革的味道─拉一派打一派、發動群眾壓力。對不起,我無意冒犯家長,但我還是要引用這比喻:
解放後,有人對貧農說:『我們分了地主的田地,好不好?』『好!』
又有人對貧農說:『我們一齊住進地主的大屋,共同管理,好不好?』『好!』
教統局對xx說:『我們一齊進入xx的學校,共同管理,好不好?』『好?』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要了解教會為甚麼這樣抗拒校本管理條例,請回顧解放後中國各教會在五、六十年代如何被接收、逼害,三自愛國教會如何成立的歷史,就可知道一二。看看共產主義與基督教、三自愛國教會運動這些基督教書籍,也許能幫助你了解教會及共產黨的互不信任。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若你明白為甚麼五、六十年代那麼多人南來香港,你自會感受到今日教會領袖的憂慮。若教統局感受不到,對不起,『唔同層次,唔同級數。』
事到如今,校本管理條例的爭拗,已不再純綷是教育問題。抑或從一開始已經不只是教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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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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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0 上午 09: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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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問:公立醫院有沒有使用公帑?特區政府及醫管局為甚麼不像教統局般熱心,在各醫院成立法團董事會,加入其他持份者如病人等進入醫院董事會,共同參與、分享決定、集體負責呢?我再問:香港其他接受公帑資助的社會服務機構呢?這些機構與資助學校一樣,都是接受公帑維持運作,服務香港市民,為甚麼這些機構又不用成立法團董事會以增加問責性及透明度呢?為甚麼這些機構的使用者不可以進入機構董事會,共同參與、分享決定、集體負責呢?為甚麼同樣接受公帑支持運作,但只要求資助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這是法治的精神嗎?抑或『因為使用公帑,所以要向大眾問責』只是教統局的借口,以校本條例去控制『不聽話』的資助學校呢?』
這不是陰謀而是「陽謀」。問題是,社會上「真正」關心,懂得關心,無私心地從公益角度去關心這件事的人,實在太少。
上周小六升中派位公布,區區之侄女是領受了堅振的非天主教小學(某灣仔區名校官小)學生。全家包括她非教友的媽媽都同意她入讀天主教的中學。可同區的天主教中學人滿的離奇,BAND 1的全滿,其中有區區當年的母校姐妹校,放出來派位的位置少得很,而侄女讀的官小是中文小學,如果報讀其他同區的天主教英中名校,英文程度可能有問題,結果派了的還是直資的BAND 4 教會英中,連教友們也叫著不可入讀!結果,小孩還是在第二回合收入了灣仔的一間BAND2官立中學,奈何?
天主教學校同樣要生存。非天主教的家庭也望子成龍要孩子入讀天主教學校,爭得焦頭爛額,如果教會有能力做到所有學生必需是信徒,政府就真的無奈其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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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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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0 上午 1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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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會有能力做到所有學生必需是信徒,政府就真的無奈其何了。」
未必一定是「所有學生」和「必須」。但我認為在機制上,應讓學生的父母,能在入學及繼續逗留時,有著真正選擇上的自由。
又或最低限度,每位學生的父母入讀教會學校時,都要簽署一份「容許自己的子女接受公教教育」的聲明。否則,當有爭拗發生時,教會隨時給人投訴「宗教逼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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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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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0 上午 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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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小弟亦甚有同感。
最初我不為意,但原來教會有這麼一條規律:
Canon 1366
Parents or those who take the place of parents who hand over their children to be baptized or educated in a non-Catholic religion are to be punished with a censure or other just penalty.
當然,很多公教家庭的父母,並非故意「觸犯」這條教律的。往往是客觀情況,不容許他們的子女,可偱合理途徑入讀教會學校。
現時的情況是,公教學校中,大部份學生是非公教徒,但很多公教徒想在教會學校讀書卻沒有機會。現時的派位機制,彷彿是以「隨機抽籤」決定子女的命運。所謂的「成績級別的分配公義」決定一切,哪裡有父母的「自由選擇」?
歸根結底,在以「成績」掛帥並以它作為單一價值的社會裡,支持「讓天主教徒優先入讀天主教學校」,可如何不被理解為「宗教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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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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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1 上午 09: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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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教育制定是功效主義;成績必然是要領先才算是優等學校.沙皇他們當然非常明白天主教學校今日仍然硬執香港教育的牛耳這一項.
除了國際學校,英基的少數幾間學校,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一等學校是多過官立的很多!
沒有法子,優才學生就是不讀不夠好的學校;教會為了保持優勢,也不願意收錄成績稍次的公教同學.
偶的侄女和同堂區另一位熱心教友的兩個女兒也是同一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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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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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1 上午 1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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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沒有存在歧視 - 入讀的條件是在學期間必然要上宗教課並受洗;先聲明同意才入學.
不願意大可到官立或其他學校就讀.
但教會不會這樣做也從來沒有這樣做.但連信徒也因為那不是BAND 1是BAND 2成績的微差而去拒收,卻收錄非信徒的優才生又不全力福傳,難免招來政府出手干預.
沙皇這次的招數是很毒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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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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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1 上午 1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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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可謂「君子去仁,惡乎成名」了。
追求名利和社會上的利益,本身不是壞事。但追尋導致迷失自己的本來目標,才是最大的問題。
西滿兄所提到Anthony de Mello曾著有一本《The Prayer of the Frog》,當中將教會比喻為一隊救生員。最後他們遇到甚麼命運?大家也許可以參考參考。
不少修會(如方濟、道明、慈幼、嘉諾撒、聖保祿等)在創始初期,都是打著「為窮苦人服務」的口號去幹實事的。但當他們所服務的對象,全部由社會下層進化為中產、該些修會成了教育的「品牌」時,這些辦學團體就成了中產的奴隸,和不可避免地成了當權者的附庸了。
當公教名校的主管拒收成績較差的學生時,他們是否相信「教育」的使命,和「恩寵」的存在?
陳主教的確先知先覺,但有多少人聽他呢?
昔日教會盡失其土地和世俗利益,得以換來精神生活的淨化。今天我們是否要讓歷史重演呢?
我們的教會常希望幫助窮人和低下階層,
但教會中的我們卻常把他們忘記。
甚麼才是「成功」的公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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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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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1 上午 11: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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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按照教會的想法,「公教教育的理想」與「將自己的學生教得出類拔萃」,似乎兩者並不衝突。
正如上列的法典806條:
§2. Directors of Catholic schools are to take care under the watchfulness of the local ordinary that the instruction which is given in them is at least as academically distinguished as that in the other schools of the area.
問題是:將學生教得更好,是純然出於本性的動機,抑或出於超性的動機?
聖道明曾有這樣的遣訓:
EXCELSIOR! CLAMAT ET SEMPER.
EXCELSIOR! PRO DEO ET ANIMABUS.
「為天主及為人靈」而做得更好,我們能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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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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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2 上午 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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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和本堂神父探討上述問題,他亦提出現時不少學校所遇到的困難。
現時教育制度的生態環境,彷如一個物競天擇的原始森林。面對著因收生不足而可能遭到「縮班殺校」的威脅,每間學校都各出其謀,避免遇到此一命運。
質優資優學生的家長,對名校趨之若驚。而名校接收他們亦樂此不疲。只要符合教統局所定義的「質優」,加上自己的傳統名氣,就不愁沒有好日子過。
這相似一種「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社會風氣。若你生的窮生得蠢,則對不起,是你的問題而不是我們的問題。這令我想起加音對天主的詰問:「難道我是看守我弟弟的人?」(創四9)。
在這種氣候下,「小班教學」根本不可能實現。學校只能繼續以工廠的模式存在。
若處於特別需要者沒有了近人,則教會應讓基督成為他的近人。(路十36)
問題是:此類極端資本主義式的教育結構和存在模式,對公教教育的理想和實現,有何影響?公教教育者對這些世俗理念,應該斷然否定,抑或嘗試改善?有沒有改善的空間?救唔救得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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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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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5 下午 04: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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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極端資本主義式的教育結構和存在模式,對公教教育的理想和實現,有何影響?公教教育者對這些世俗理念,應該斷然否定,抑或嘗試改善?有沒有改善的空間?救唔救得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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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陳佐舜博士早在千禧年頭就力倡辦公教大學。當時反應之初是一大串質疑 - 政府會資助?給地?撥資源?
湯主教當時認為 - 無需求政府。
偶覺得這些都是極之正確的方向。不是立竿見影,卻是長期抗戰的大目標。
否則事事受制,凡事求人,隨波逐流就最終斷送公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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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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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6 下午 07: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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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近日和堂區的一位教友傾談,亦提到宗教科的問題。
在不少公教學校裡,宗教科未能得到校長和其他學科教師的尊重。在「三三四」學制的改革下,此科在一些學校漸趨式微:堂數縮減、少學生報考。客觀上,就算報考的學生考得好,亦對升學沒有幫助。基於現實考慮,不少人就索性不考了。宗教科的教師,為此而承受很大壓力。
因此人們一般認為:宗教科沒有用。
這很難可以說是公教學校所應該促成的現象。
但教會面對這些情況,可以做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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