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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7/3 上午 02: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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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理解是:所有性交行為(合乎倫理與否),按其物體和事理的本質,都是指向傳生的。
因此,當一對男女選擇進行性交時,他們是客觀地進行一種指向傳生的行為。
「指向」傳生,並不表示「必會導致」傳生。傳生的過程可因各種客觀的障礙而受到影響,但性行為在該些情況下仍實在具有傳生的潛能。
人類的性行為指向傳生的同時,亦不否定其他指向。有人認為這是愛的提昇,亦有人認為這是歡愉的分享。
但「愛的提昇」和「歡愉的分享」,並非男女性交所特有的特性。
愛的定義是:使被愛者得到幸福。
歡愉的定義是:主觀喜歡及悅樂的感覺。
為達致該些指向,性交不是必需的條件。
它們是性交的其他指向,但作為「愛」和「歡愉」的行為,仍受限於「傳生的指向」,及由該指向所定型(qualify)。
正如人的各項活動一樣,進行性行為的動機,可以是多方面的。它的各項「指向」,可以構成人進行性行為的部份或主要動機。但當他真實行動時,它客觀上仍是指向傳生的、表達對愛侶的愛及關懷、及獲取歡愉的行為。該些「指向」是建基在行為的物理和心理和感官結構層面,因此是不可被分割的。
合乎倫理的性行為,是將它在潛能中指向的各種目標,得到完善的彰顯,而不加以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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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5 下午 11: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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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edward說:「愛的定義是:使被愛者得到幸福。」
請問你愛天主嗎?你的目的是令天主幸福嗎?你能使天主幸福嗎?如果不能,你愛天主嗎?
與其用一萬字分析西瓜的味道,不如先吃一口,才開始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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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7/6 上午 08: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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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的味道可構成人對它進一步研究的動機,但卻不排除在嘗試之前,可藉觀察而對它產生透徹瞭解的可能。
小弟以上對於「愛」的客觀定義,是適用於受造物。
CS Lewis將愛分為「Love as giving」和「Love as receiving」。
使受造物得到幸福的愛,是真正肖似天主的愛。這亦是我們基督徒所要日益修持的德行。
在此定義下,人能否「愛」天主?答案是不能。
人對天主的愛,不是客體(objective)而是主體(subjective)的。
按照這項定義,我們日常所說的「愛天主在萬有之上」,實際上是要人「接納」天主無限的愛、及讓祂成為個人生活的首位--因為這才使我們的「主觀意願」符合「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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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Posted - 2005/7/6 下午 05: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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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兄,
偶孤陋寡聞,但似乎,咱們受到的訓悔,是'愛近人',和'愛弟兄姐妹','為最小的一個做的,就是為主而做'......
如果偶使偶身邊的人幸福,偶就愛主又愛人了.
主說祂"愛仁愛勝過祭獻",祂不就是要咱們使大家過得幸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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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6 下午 11: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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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我明白你的意思。謝謝。
edward給愛下的定義,原來只是指受造物,也說得通。
性交指向生育和愛的提升,在edward眼中,是圓滿的。
不指向生育的性交,雖不圓滿,但不見得沒有價值。
以上就是我想表達的論點。
「用避孕套進行性交,被認為是防礙生育。
小心計算安全期,再用探熱針量體溫,然後用手指測試陰道分泌的黏度,則不算防礙生育。」
恕我人頭豬腦。我想破了頭,也想不出兩者有甚麼大分別。在我眼中,兩者都是做一些「行動」,去減低性交引致懷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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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6 下午 11: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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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問一句:
小心計算安全期,再用探熱針量體溫,然後用手指測試陰道分泌的黏度的人,在性交時,她們的真心目標是「指向生育」,還是「不願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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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7/7 下午 12: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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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性交行為的客觀「指向」和主觀「目的」,是有分別的。
最近Thomist擺上網的一篇文章,可作為參考:
The Thomist 68 (2004): 507-29
Robert Sokolowski: What is Natural Law? Human Purposes and Natural Ends
倫理而言,「避免生育」作為目的,在某些情況下是負責任的表現。教會所禁止的,是將人的生育能力視為一種要排拒的「惡」(男或女的絕育、避孕丸),和在性行為的進行中,排拒它的生育潛能和指向。
兄亦可參閱以往的討論:自然家庭計劃.不孕期的性交
你所說的「小心計算安全期,再用探熱針量體溫,然後用手指測試陰道分泌的黏度的人」各種行為本身,並不減少受孕的機會。
該些行為只是嘗試確定(identify)婦女的可孕期及不孕期。你可藉「在不孕期性交而在可孕期不性交」來避免避孕,亦可藉「在可孕期性交而在不孕期不性交」來達致懷孕。方法本身是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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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7 下午 0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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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論題,以往我們也討論過。
我還是那句:我看不出兩者有甚麼大分別,兩者都是用一些「行動」,去達至性交而低機會懷孕。
自然家庭計劃是好,但不必成為唯一方法。
想轉一個問題:
教會是怎樣看一對夫婦,以互相撫摸性器官而達至性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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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7 下午 1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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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起另一些問題:
為甚麼教會不公開點名批評家計會、公立醫院、衛生署母嬰健康院、醫學院等等?這些機構,幾乎每天都在教人用避孕套、避孕丸等。
edward,你作為一個捍衛天主教教義的公教徒,你念醫學院時,有沒有舉手指正婦科教授的「不道德」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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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7/8 下午 01: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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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一
自然家庭計劃與教會所禁止的避孕,是兩回事。
如前所述,「避免懷孕」作為「目的」而言,並無不妥。問題是出在,以甚麼方法或手段來達到此一目的。
自然家庭計劃的「手段」,是「在可孕期中不性交」;相反,避孕性行為(contraceptive intercourse)的手段,則是在性交的過程中採取措施,阻止成孕的過程及減低其機會。前者是中性的「不進行」(inaction),而後者卻是一個本質惡的「行為」(action)。
女性的可孕期及不孕期本身,是屬她意願範圍外的客觀事實。
但在性行為中使用避孕套,則是故意地排拒性交的生育指向。
因此兩者在倫理性質而言,確有其深刻的分別。
二
教會應否高調批評(例如:「每天登頭版廣告批評」?)家計會及公立醫院,小弟不予置評。但教會對避孕的立場,社會不是不知道的。
小弟問題反而在於:是否有更有效的方法,能讓教友和普羅大眾,能知道和理解教會的立場。
三
小弟在醫學院的經驗中,若要數說與教會訓導不符的場合和範疇,大概有以下數點:
一,兒科及產科提倡的「產前診斷」;
二,各類避孕工具和藥物的教育;
三,絕育手術;
四,墮胎及人工流產手術及藥物使用;
五,某些輔助生育技術。
在整個醫學培訓中,不同的領域或階段會要求不同程度的參與。
例如:在大學時代,你可能會在「產房」,偶爾目擊一個懷孕二十週的胎兒被打掉。
又例如:實習醫生輪值婦產科時,可能要開一些人工流產或者避孕丸。又或接收一些人工流產的「病症」(一般稱為:「anxiety complicating pregnancy」)。
若就「科學知識或技術」而言,小弟會將它們視為客觀事實。但我們有自由「respectfully disagree」教授們的倫理觀點或論調。並在他們闡述一些與倫理不符的技術時,對它們必然做成的客觀不良效果或事理的不連貫性(inconsistencies)提出追問。
教授們當然亦對天主教會的觀點有所認識。但若他們在講解的內容,錯誤地闡述教會的觀點或理由、或歷史事實,或聖經引用而令人覺得教會的訓導「不合理」或「不連貫」,則我亦會提出詰問。
小弟至今仍未確定終身之聖召孰何,故此在該些問題未獲得個人充分解決前,為避免因觸犯禁止墮胎的教律,而「貿然拒絕天主」(凡墮胎者或犯謀殺者,不得受聖秩)的可能性,所以沒有在實習期間修習婦產科。
我亦認識一些公教及新教的同學,在實習婦產科和做麻醉科時,寧願冒著與上司作對或影響將來事業前途的風險,而堅拒進行墮胎或其他與倫理不符的手術和處方,並拒絕合作。小弟對他們的堅毅和勇氣,表示由衷的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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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8 下午 1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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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你用上「respectfully disagree」一詞,我就不明白。
如果你認為墮胎等同謀殺,你會respectfully disagree殺人罪嗎?
我只會disagree殺人這行為,但不會respectfully disagr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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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8 下午 1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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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如果你能當神父,是好的。香港的神父真是太少了,很老還要負責很多工作。香港的醫生少一個不是問題,香港多一個神父就好得多。我這次不是說反話,我是認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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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9 上午 12: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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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想深一層,如果 edward 真的做了神父,以他的聰明才智,很有機會當主教。如果他做了主教,我 simon 必定正式成為異端了。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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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9 上午 12: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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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你還未說,教會是怎樣看一對夫婦,以互相撫摸性器官而達至性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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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7/10 下午 1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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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一、「尊重」是對人,「不認同」是針對該人的觀點。
二、小弟對個人聖召問題,仍處於「分辨」階段中。
三、可否具體說說,按你的認識,何謂「撫摸」和「性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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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11 上午 0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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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提問是:
如果一對用自然家庭計劃的夫婦,在「不安全期」想有性生活,他們互相用手撫摸對方的生殖器,而達至男方射精,女方有高潮(orgasm)。教會是怎樣看這種行為?
希望以上問題,不會引致不安。那是很認真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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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Posted - 2005/7/11 上午 09: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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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從教會倫理上看是'不準'的(?!?)
在修道生活中亦可知到有嚴禁這種做法的修會法規(?!?)
但是知易行難.獨身修道人不容易做到,以婚姻生活修道的人士更加難以做到.
想說的其實主要是:婚姻聖事絕對不是給予各種性慾放縱的萬能通行證.
SIMON所說的我可以相當肯定是'不許'的.任何情況下均不許.手淫也不許(!!!)好嚴格的.
再說一遍:知易行難.天國的門是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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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言
Posted - 2005/7/11 下午 04: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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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各位是否有其他基督宗教(聖公會,東正教)如何看人工避孕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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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7/11 下午 10: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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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射精」,不就是相當於女性的「高潮」嗎?
在性交中,兩者出現的時間未必一致。
夫婦雙方愛撫的行為,亦應發乎情而止乎禮,符合貞潔的要求。
性高潮,作為性慾的滿足,應在性交中實現。
夫婦間性交未遂而高潮已至。小弟認為有兩個可能:
一、非自願者:稱為早洩。
二、自願者:稱為彼此手淫。
前者屬於「病」,後者屬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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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11 下午 11: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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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我所說的例子,全在自願下,不談早洩。
依你看,妻子在不安全期,用手撫摸丈夫的性器官達至射精,是罪惡。對嗎?
那麼,妻子在不安全期,用手撫摸丈夫的性器官達至勃起(性快感),但未到射精地步而停止,又算不算是罪惡?
還是,妻子根本不許用手碰丈夫的性器官?
還有,妻子在不安全期和丈夫接吻,而妻子和丈夫都知道接吻是會引至勃起的,但不會射精,那麼,妻子在不安全期和丈夫接吻算不算罪惡?
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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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Posted - 2005/7/12 上午 1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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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親吻本身不是和性行為有關的.
會否帶來性興奮這也全視主觀情況: 那些人的腦袋是否聯想到性行為.
如果不然,當街行西禮的人都是在性興奮狀態了,這有點兒無稽吧?
不過,香港人普遍文化的確是接吻就是性前奏(真可笑).
最重要的還是思想: 大腦才是主要性器官,其他的部分沒有大腦控制,是不能甚麼勃起,甚麼射精,甚麼高潮,甚麼性興奮......YOU NAME IT.
對嗎,張醫生?
而大腦卻是可以有意識地控制的.靈修就是很好的控制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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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13 上午 01: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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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吻會否引致性興奮,要看是哪個程度的接吻。我說的例子,是一對個別的夫婦。如果他們每次熱吻都會帶來性興奮,他們在不安全期熱吻,並引起性興奮(但未至射精),算不算罪?
這個問題的含意是:
如果在不安全期熱吻引起性興奮不算罪,那麼,妻子在不安全期,用手撫摸丈夫的性器官達至勃起(性快感),但未到射精地步而停止,為甚麼會算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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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Posted - 2005/7/13 上午 10: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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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說,要看是哪個程度的接吻.
是否同意,接到哪個程度,其實是由人的意智來控制?
如果我在街上碰到金城武,飛身上去接'那個程度'的吻,我是否有病(心理變態)?
所以,其實這問題是應該回到SQUARE ONE - WHY SHOULD I?而不是COULD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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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7/13 下午 06: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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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我的問題是:
在不安全期,如果兩夫婦互相撫摸對方的性器官而達至性興奮(即互相手淫)是罪惡,那麼,他們明知熱吻會引起性興奮下,仍在不安全期進行熱吻(但沒有下體性交),也該是罪了。
教會的立場,真的是這樣嗎???
我希望edward會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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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Posted - 2005/7/14 上午 1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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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明知熱吻會引起性興奮-
SIMON是否預設(假定)了接吻就會興奮?
我看法是一切都是大腦控制的:如果接吻就一定會興奮,那二人的腦筋是需要有所轉化,不是教會的教導的問題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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