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man
Posted - 2006/6/23 下午 0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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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信理部公布了新式「信德宣誓」及在接受以教會名義執行職務時的「效忠宣誓」(《宗座公報》81[一九八九]104∼106頁),替代一九六七年的格式。這些格式是教宗以特殊覆文所批准(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八日晉見教宗時批准的:見《宗座公報》公布的《天主教新法典》中,沒有包括新式的「信德宣誓」,此宣誓在尼西—君士坦丁信經後,宣布三類真理,很顯然地《天主教法典》及《東方教會法典》中,都缺乏有關第二類真理的司法、紀律及刑法的規定。
為此,一旦此教會普通法中的缺陷顯示出來,而且由於迫切需要預防並駁斥反對此第二類真理所興起的神學意見,教宗決定頒布《為維護信仰》宗座諭令。藉此,教會法對在信德宣誓最後第二段中所提出的第二類真理,制定具體法則,對《天主教法典》第七五○條及一三七一條之一,及《東方教會法典》五九八條及一四三六條略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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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宗座自動諭令《為維護信仰》
因此某些法則需加入《天主教法典》及《東方禮教會法》中
為維護天主教會的信仰,抵抗從基督信徒中某些成員,尤其是在那些致力於神聖神學不同科目者中間,所興起的錯誤,我們—主要責任是堅固弟兄們的信仰者(路廿二32),深覺絕對必須在《天主教法典》及《東方禮教會法典》已有的文字中,加上新的法則,清楚地規定有義務堅持教會訓導以確定方式所提出的真理,並且也規定相關的法定罰則。
1 從初世紀到今日,教會宣認她信仰基督和祂救贖奧蹟的真理。這些真理隨即被集合在信經中間,是今日信友們所知道,並在隆重的及節慶的彌撒慶典裡,所宣讀的「宗徒信經」或是「尼西君士坦丁信經」中。
這篇同樣的尼西亞君士坦丁信經,被納入信理部所發展的「信德宣誓」中[1]。信徒的特殊成員在領受一項職務時,應作此宣誓,凡是其職務是直接或是間接加深研究信仰的真理及倫理有關的,或是與治理教會的某種特殊權力相結合的皆需如此[2]。
2 適當地以尼西亞君世坦丁信經開始的「信德宣誓」,包括三個主題或是段落,旨在闡明天主教信仰的真理,這些真理是教會歷代在「引入一切真理」(若十六13)的聖神的領導下,一直不斷深切探討並繼續探討的[3]。
第一段聲明:「我也堅決相信,或以文字或以傳承傳授的天主聖言中所包括的一切,教會或藉隆重的判斷,或藉尋常及普通的訓導所提出,被認為天主所啟示而應相信的」[4]。這一段適當地確認並為《天主教法典》第七五○條[5],及《東方禮教會法》第五九八條[6]的教會法令所規定。
第三段聲明:「此外,我以意志及理知的服從,信奉羅馬教宗或是世界主教團,在施行他們正式的訓導權所宣布的教義,即使雖然他們無意以決定性的行為予以宣布」[7]。這一段與《天主教法典》第七五二條[8]及《東方禮教會法典》第五九九條[9]條文相符。
3 不過,第二段這樣說:「我也堅決地接受並堅持,教會以確定的方式所提出的一切及每條有關信仰及倫理的教義」[10],這在天主教兩部法典中,沒有相對的法津條文。「信德宣誓」的這第二段話非常重要,因為它關係到與天主的啟示必然有關的真理。這些真理,在天主教教義的研究上,為了教會對有關信仰及倫理的真理的深切瞭解上,說明天主聖神的特別啟發,由於歷史的理由或邏輯上的關係,它們是彼此相關連的。
4 因此,由於需要並在仔細考慮後,我們決定用以下的方法克服普通法中的此一缺陷:
甲 《天主教法典》第七五○條現在將包括兩段;第一段是現有條文;第二段包括新的條文。於是第七五○條完整的條文是:
第七五○條—一項:所有在以文字記載或以傳承傳授下的天主聖言內,即託付給教會信仰寶庫內所包含的一切,同時,由教會隆重訓導權,或由通常而普世的訓導權所陳明為天主啟示的真理,應當因天主的啟示及教會的訓導而信。事實上,教會通常而普世的訓導,是基督的信友在神聖訓道權領導下,共同信奉所顯示。為此,所有信友有責任遠避一切與之相反的道理。
二項:再者,教會訓導以確定的方式所提出的一切及每條有關信仰及倫理的教義,應該堅決地被接受並堅持;即那些為了神聖的保護並忠信的呈現仰寶庫所必要的事物;因此,任何人否認這些應該確定地堅持的主題者,就是反對天主教會的意義。
因此,《天主教法典》第一三七一條一號,要適當地提及第七五○條二頁,並修正為:
法典第一三七一條—下列人士應受正當的懲罰:
(1) 除一三六四條一項所言情況外,凡講授已為羅馬教宗或大公會議所棄絕的道理,或固執拒絕七五○條二項,或七五二條所述的道埋,雖經宗座或教會教長警告而不更正者;
(2) 凡以任何方式不服從宗座,或教會教長或上司的合法命令或禁令,而於警告後堅不從命者。
乙 《東方教會法典》第五九八條,目前將有兩段:第一段提出目前已有的條文,第二段包括新的文字。第五九八條完整的條文如下:
第五九八條—一項:所有在文字記載或以傳承傳授下的天主聖言內,即託付給教會信仰寶庫內所包含的一切,同時,由教會隆重訓導權,或由通常而普世的訓導權所陳明為天主所啟示的真理,應當因天主的啟示及教會的訓導而信。事實上,教會通常而普世的訓導,是基督的信友在神聖訓導權領導下,共同信奉所顯示。因此,所有信友有責任遠避一切與之相反的道理。
二項:再者,教會訓導以確定的方式所提出的一切及每條有關信仰及倫理的教義,應堅決地被接受並堅持;即那些為了神聖的保護並忠信呈現信仰寶庫所必要的事物;因此,任何人否認這些應該確定地堅持的主題者,就是反對天主教會的教義。
《東方教會法典》第一四三六條二項,因而要提及第五九八條二項,為此修正為:
第一四三六條—一項:凡否認應以天主的啟示及教會的訓導而信的真理,或是懷疑,或是完全拒絕基督信仰,並在得到合法的警告後不更正者,應予以絕罰視為異端或背教;聖職人員能受其他懲罰,不排除免職罰。
二項—除此等個案外,凡固執否認羅馬教宗或世界主教團行施真正的訓導權時,所發布要求確切堅持的,或是肯定他們所譴責為錯誤,在合法警告後仍不撤回者,應予以適當的懲罰。
5 我們命令凡在此「自動諭」所規定的一切,得以成立並認可,我們規定以上所列修正條文得列入天主教會普通法內,就是《天主教法典》及《東方教會法典》內,一切與之相反者均不得成立。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一九九八年(在職二十年)五月廿八日發自羅馬聖伯鐸大殿
註:
[1] 信理部「信德宣誓及效忠誓詞」(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宗座公報》81(一九八九)105頁
[2] 參《法典》八三三條。
[3] 參《法典》七四七條一項;《東方教會法典》五九五條一項。
[4] 參梵二(教會憲章)25號;(啟示憲章)5號;信理部(神學家的教會使命訓令)(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15號:《宗座公報》82(一九九○)1556頁。
[5] 《法典》七五○條—原文。
[6] 《東方教會法典》五九八條—原文。
[7] 參信理部(神學家的教會使命)訓令,《宗座公報》82(一九九○)1157頁。
[8] 《法典》七五二條—原文。
[9] 《東方教會法典》五九九條—原文。
[10] 參註[7]。
附錄
信理部
接受教會職務時的信德宣言及效忠誓詞說明
(中國主教團禮儀委員會)
說明
所有被邀請以教會的名義執行職務的信友,應當按照宗座預先批准的格式,親自做信德宣誓(《天主教法典》八三三條)。此外,關於擔任特別職務所應做的「效忠宣誓」的義務,以往只是為主教規定的,現在則延伸到《法典》八三三條,5—8項中所提到的各種人士。所以需要提供並預先準備一項合乎此項目標的誓詞,修正其文詞和內容,使其更符合梵二大公議會和以後一些文件的教導。
「信德宣言」的格式分兩部分,第一部分完全採用一九六七年以前所用的誓詞的第一部分,包括尼西亞君士坦丁堡信經(AAS 59 [1967] P﹒1058)。第二部分則經過修改,又分成三節,更清楚的註明真理的類別和相對的要求的同意。
接受以教會名義執行職務時的效忠誓詞,旨在補充信德宣誓,是為《法典》八三三條,5—8項所提信友而規定的。此誓詞是特別編訂的,其中第四、第五節提供了可資變換的辭句,供度奉獻生活的修會和度使徒生活的團體之高級長上應用。
這「信德宣言」,和「效忠誓詞」之新格式的文詞,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開始生效。以下中譯文詞經由主教團於一九九○年十一月常年大會中批准。
壹 信德宣言
(以後在法律規定應公開表明信仰時所應該用的文詞).
我 ××堅決相信並明認在信經中所包括的一切和每條信理,就是:
我信唯一的天主,全能的聖父,天地萬物,無論有形無形,都是祂所創造的。
我信唯一的主、耶穌基督、天主的獨生子。祂在萬世之前,由聖父所生。祂是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祂是聖父所生,而非聖父所造,與聖父同性同體,萬物是藉著祂而造成的。祂為了我們人類,並為了我們的得教,從天降下。祂因聖神由童貞瑪利亞取得肉軀,而成為人。祂正如聖經所載,第三日復活了。祂升了天,坐在聖父的右邊。衪還要光榮地降來,審判生者死者,祂的神國萬世無疆。
我信聖神,祂是主及賦予生命者,由聖父聖子所共發。祂和聖父聖子,同受欽崇,同享光榮,祂曾藉先知們發言。
我信唯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
我承認赦罪的聖洗,只有一個。
我期待死人的復活,及來世的生命。阿們。
我也堅決相信在書寫的天主聖言中或傳承中所包括的一切,以及由教會藉隆重的判斷,或藉慣常與普通的教導、所提出的那些被認為是天主啟示而應當相信的信理。
我並且堅決地維護並堅持、教會關於信德或倫理的教義、以確定方式所提出的一切與每條信理或規律。
此外,我以意志與理智上的虔敬,尊崇贊同羅馬教宗或世界主教團、在執行正式的訓練權時所宣布的教義,雖然他們並無意以決定性行為予以宣布。
貳 在接受以教會名義所執行的職務時效忠誓詞
(《法典》八三三條,5—8項所提信友的宣誓詞)
1 我 ××在接受 ××職時,應許在言語上或在行為上,常與大公教會保持共融。
2 我將盡心並忠實地執行我對普世教會與個別教會所應盡的職務,在此教會中我蒙召,依照法律的規定,去執行我服務的工作。
3 在執行以教會名義委派我的任務時,我將把信德的寄托保持完整,將忠實地去傳播並講明信仰;因此,凡是與信仰相牴觸的道理,我將盡力躲避。
4 我將遵從整個教會的共同紀律,我將支持對教會全部法律的遵守,將特別遵從教會法典中所包括的法律。
5 我將以基督徒的服從、遵守神聖牧者們以信仰正統導師及教授身分所聲明的,或以教會治理者身分所規定的,我並且要忠信地扶助教區主教們,以便以教會名義及其委託下所應執行的使徒行動,在同一教會的共融中得以完成。
6 願天主和我的手所觸摸到的天主福音如此助佑我。(《法典》八三三條,第8項所提信友,在念第4及5段誓詞時,應稍加變換如下:)
4 我將支持整個教會共同的紀律,並且要促使教會全部法律的遵守,特別是教會法典中所包括的法律。
5 我將以基督徒的服從遵守神聖牧者們以信仰正統導師及教授身分所聲明的、或以教會治理者身分所規定的,我並且要自願地與教區主教們共同工作,以便以教會名義及其委託下所應執行的使徒行動,在無損於本會之性質與宗旨的情況下,在同一教會的共融中得以完成。
註:《法典》八三三條
八三三條—下列人員應依照宗座批准的格式,親自作信德宣言:
1 所有參與大公會議或地區會議、世界主教會議或教區會議的人,無論是有表決權或諮詢權的人,均應在主席或其代表前宣發;主席則在會議面前宣發;
2 被擢陞至樞機尊位者,根據樞機院規定宣發;
3 凡被晉陞為主教,或相當於教區主教者,在宗座代表前宣發;
4 教區署理,在參議會前宣發;
5 副主教及主教代表以及司法代表,在教區主教或其代表前宣發;
6 堂區主任、住持、修院的神學及哲學教授和領受執事職者,在接受職務前,應在教區教長或其代表前宣發;
7 教會大學或天主教大學校長,在就職前應在學校監督前,無監督時在教區教長或其代表前宣發;凡在任何大學教授有關信仰或道德學科的教授在任教前,如校長為司鐸則在校長前,否則在教區教長或其代表前宣發;
8 聖職修會和聖職使徒生活團的上司們,應根據會憲宣發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P2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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