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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ie
Posted - 2005/10/23 下午 0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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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說法正確嗎?
我認為不可接受
經上記載:「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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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10/23 下午 11: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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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官方的想法是這樣:
同性戀傾向是一種錯亂,但不是當事人可完全控制的事情,因此同性戀傾向不是罪。
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有能力選擇進不進行同性戀活動。所以同性戀行為便是罪了。
比喻:
路人甲喜歡一個有夫之婦並不是罪(傾向)。
但路人甲若在腦袋中把這個有夫之婦當作性幻想對象,便是罪。若路人甲真的和她進行性交,也是罪(行為)。
kkkkkkkkkkkkkkkkkkk
以上是我對官方立場的理解。
我們同不同意這個立場,是另一回事。
同性戀是個不簡單的倫理問題。如果簡單,就不會有那麼多不同觀點。關於同性戀,我曾聽過一個神父說:「有真愛,就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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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非
Posted - 2005/12/17 下午 11: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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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性戀傾向並不算是罪﹐因為這可以是天生的﹐並不是你能控制的。舉例說﹐如果有些孩子一生下來就有了AIDS﹐這不是他們能控制的。他們並不會因此而有罪。
我們每個人也受召叫去過一個聖潔的生活。教會方面認為﹐是否發生同性戀性行為﹐是可以透過各方面(包括天主)的幫助而加以控制的。而有同性戀性傾的教友也受同樣的召叫去過一個聖潔的生活﹐與一般教友無異。當然﹐他們要背負的十字架可能比一般平信徒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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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2a
Posted - 2010/3/25 上午 1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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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性戀傾向並不算是罪﹐因為這可以是天生的﹐並不是你能控制的。舉例說﹐如果有些孩子一生下來就有了AIDS﹐這不是他們能控制的。他們並不會因此而有罪。
有同性戀傾向並不算是罪﹐這個我同意
但下面整句就不同意了
1.不但同性戀不是天生的,連異性戀也不是完全天生的,有許多是學習的,是後天發展的,也有必需壓抑的部分,同性戀就是在發展方和壓抑方出了錯誤,第一次性發洩的對象如果是同性就很容易發展成同性戀,所謂性發洩的對象有可能是想像的一個人,不一定真有其人,第一次性發洩的對象如果是異性就會正常發展,如果是同性就大有可能發展成同性戀
2.就算同性戀是天生的,也不能算為正常
就像有很多先天性心臟病或先天性多趾症不能算為正常
一定要治療
同性戀可以控制可以痊癒
只是像戒毒一樣困難
而且吸毒一次要終身戒毒
還要戒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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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2a
Posted - 2010/4/3 上午 08: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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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性戀傾向並不算是罪
說人有罪的同時
我們也要給他機會悔改
例如有人偷竊我們就有責任設立社會福利照顧窮人
我們有責任設立輔導同性戀傾向導正機構
這也是廢除死刑的基礎之一
因為小罪被關會變大罪
我們沒有好好輔導犯人
才養成後來的殺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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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us
Posted - 2010/4/10 下午 04: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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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我用一個比喻去解釋我的看法:
我在逛街時, 嗅到一種很香又吸引的食物香味, 原來是abc, 但沒有帶足夠的錢, 又沒有提款咭, 想吃是"慾望", 不是罪. 如果我去偷, 或吃完不給錢, 就是罪.
對同性戀者, 不是他的錯, 同性戀行為就是"慾望"化成"行為", 這就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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