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西方或東方社會都愈來愈多人喜歡上法庭打官司。連微不足道的事,甚至只因意外而發生的事,都成了法律上的訴訟。保祿正是因為格城的信友彼此對簿公堂而疾言厲色。最教人難堪的是他們竟在羅馬人的法庭上互相指控。保祿既是個熱血沸騰的基督徒,又是個熱心的猶太人,見基督徒「在無信仰的人面前」提控,當然加倍難耐。身為猶太人,保祿不能忍受外邦人的法官去裁決屬於天主的選民,因為只有天主是「審判全地的主」(創18:25;參詠94:2)。「的確,救援不從東方來,也不從西方來,救援不從曠野來,也不從山嶺來。因為惟獨天主是審判大主」(詠75:7-8)。
曾有人要求耶穌幫他與他的兄弟分家產。耶穌拒絕這人說:「誰立了我做你們的判官?」(路12:13-14)。當然,法律是為著社會的好處而立的,但我們可以將耶穌的說話引申,以正保祿的教誨:因「一些小事」而訴諸法律,非基督徒所為,因為當中缺少了愛。
主,賜我在一切事情上都能踐行愛的誡命,落實愛德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