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沒有具體描述,只暗示地獄的恐怖;地獄中的苦遠比肢體殘缺沉痛。祂說:如果眼或手使人犯罪,那麼,寧願沒有眼,沒有手,比帶著它們落地獄好。
耶穌一再重申地獄的可怕。使人落地獄的是罪。人如果犯大罪而不悔改,結果就要落地獄受苦。猶太人是一個重視法律的民族,罪與罰都在他們的法律中寫明。在他們的傳統,法律代表天主,守法是愛天主最實際的表現;申命紀第六章清楚記載了。但隨後,法律漸漸地成為猶太人將罪行合法化的工具,發展出休妻、再娶等從前視為犯法的行為。
在福音中,耶穌重申:法律不是方便人去犯罪,而是讓人去愛主愛人;即使沒有明文禁止,思想上的貪慾,也犯了誡條。耶穌說:「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其意思就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