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傳統及思高聖經均稱本日的福音章節為公審判或最後審判,既稱「審判」,自應依「法」「審」理。但奇怪的是,人子並未按任何類似舊約選經中的法規條文作審判準則,而在祂右邊、受祝福的一群,嚴格來說,就如他們所提問的,也非「守法」之人。因為他們所作的,已不受法律所束縛,不局限於消極的此不可作,彼不可行。
肋未紀短短數節經文,列出了十六個「不要」或「不可」;但這一大堆的禁令,總不能令人成聖 ─ 就如第二節所要求的。唯有按整篇選經重心所在的最後一句 ─ 愛人如己(細則欠奉) ─ 可使人成聖。
四旬期往往令人專注於省察所犯的「罪行」或甚麼規條,但可更深入的聯想到一切的罪都不外乎欠缺了「愛」。多一點的「愛」,少一點的「罪」,正好相對。
上主,祢是神聖的,祢亦切願祢的子女像祢一樣的神聖。願我們都能不只遵守法律,更能以由衷的愛心,跨越法律的消極束縛,成為肖似祢的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