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哪條誡命是最大的? (瑪 22:36)
作出這試探式提問的,是一名以色列民族中素以精通舊約法律書見稱的法學士。以這身分提出這樣的問題,自然是有意挑戰耶穌是否有能力給予他心目中認為是滿意的標準答案。可是,耶穌卻未有選用猶太人六百一十三條法律中的任何一條作答,而偏偏引用了舊約標準法律書── 梅瑟五書中的申命紀6:5 及助未紀 19:18,道出誡命的精髓在乎愛主愛人。祂所說的最大及第一條誡命(申 6:5),正是虔誠的猶太人每天兩次誦經的開端經句。這答案正好叫法學士反省他每天所誦念的,是否口誦心違。
創造並賜人生命的天主,以誡命請受造的人全心、全靈、全意愛祂。心、靈、意合成的是一個完整的人,是天主創造計劃中的一個懂得體會自己與造物主之間關係的受造物,一個懂得承認上主(則 37:6,13,14) 是自己的創造主的子民。
自恃滿腹經綸,精通天主律法,卻不知謙恭表達受造物應有的敬禮,因心硬而無法沾得天主話語對自己生命的實效,這與缺乏生命氣息的枯骨,猶如一樣了。
主耶穌,助我們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在萬有之上及愛人如己。